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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教育局等十三部门关于做好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自 2026年7月15日至 2026年7月24日(7个工作日):
名称:****
地址:**市**区滨**二路 60 号 301 室
经济类型:****公司
经营范围:提供文化艺术培训服务
法定代表人:张浩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不得以任何形式借非学科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
2.培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3.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账户和收退费流程等信息应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开。
4.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任何单位或个人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公示对象存在以上问题的可以口头****机关反映。
联系电话:0592-****190
通讯地址:**区滨**路15****中心4楼2411室
邮编:361026
厦****旅游局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