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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交的人力**服务相关事项书面报告审批申请材料(申请受理号:SP103********607********0690)收悉。根据1.《人力**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2.《******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服务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316号)第三条规定:后续监督管理事项书面报告制度。经审查,你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本机关决定准予变更《人力**服务许可证》,该企业经营场所由**省**市**区**街道祥坂街11号(原****中心C区C2#楼14层03商务办公变更为**省**市**区**街道西二环****广场15层06办公,核定项目如下: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11MA3303J98T
二、公司名称:****
三、经营地址:**省**市**区**街道西二环****广场15层06办公
四、法定代表人:肖永键
五、人力**服务许可证编号:****
六、经营许可有效期限:长期
**市****社会保障局
2026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