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盐官镇郭店村井泉路8号厂区)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审批
浙江-嘉兴-海宁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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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盐官镇郭店村井泉路8号厂区)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一、地块基本情况

****(**市盐官镇郭店村井泉路8号厂区)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市盐官镇郭店村井泉路8号,****花园****基地,西至井泉路,南至**市****公司,北至和合港支流,占地面积17388 m2,中心坐标为30.457615°N,120.545474°E。

20世纪70年代至今为止,地块内历史上主要为农田、****织造厂(80年度~90年代末)和****镍锌材料厂(2000年~2026年)。地块历史上为工业用地和农用地。地块内无外来土,未发生过污染事故,土壤无异色、无异味,表面无污染迹象,原有构筑物(**时期污水池和天通时期污水池沉淀池等)已拆除,厂房等建筑物作为资产保留未拆除,但不影响采样工作开展,目前主要为空置厂房和空地。本地块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规划为商业用地和道路用地,本地块内****镍锌材料厂(行业代码为3985)不属于八大行业。原企****织造厂(行业代码1713)涉及印染工艺属于八大行业,参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为商业用地(0901)和城镇道路用地(1207),属于非敏感用地。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本次调查地块符合“丙类地块,是指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8个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且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因此本地块为丙类地块。

2026年5月12日,****环境局下发了《关于要求开展****(**市盐官镇郭店村井泉路8号厂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历史上存在多家企业,目前地块使用权人为****。

为此,****委托**科环****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二、第一阶段调查

地块内最初为农田,80年代起经营乡镇企****织造厂,于90年代末关停,企业设备移除,搬迁后拆除污水池,厂房留用,2000年****使****织造厂留下的厂房,开始在地块内进行生产,目前地块内已停止生产,原生产设备已拆除搬离,地块内不存在工业固废、危险化学品等存留,现状为空置厂房和空地,未发生过污染事故,不存在明显异味及可疑污染情况。本地块内历史上存在过工业企业,存在污染源直接影响的可能,且本地块周边历史上存在数家企业,不能够排除污染的可能性。故考虑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有潜在污染的风险,需对本地块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第二阶段调查

本项目共布置23个土壤采样点位(S1~S23),10个地下水采样点位(W1~W10)以及1个对照点(BS1/BW1),地下水和土壤并点采样。本项目所有采样工作委托****进行。

(1)土壤检测指标(相同指标不重复检测):

基本指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45项基本项;

②增加特征因子:pH、锌、氟化物、锰、锑、偶氮苯和石油烃(C10-C40)。

(2)地下水检测指标(相同指标不重复检测):

①基本指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45项基本项;

②常规指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82017)表1中35项常规指标(除放射性和微生物指标);

③增加特征因子:锑、偶氮苯和石油烃(C10-C40)。

四、调查结论

根据地块内土壤样品检测结果,所有检测因子均未超过GB36600-2018、**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2)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根据地块内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pH、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固体总量、硫酸盐、高锰酸钾指数、氨氮、氟化物、碘化物、铁、砷、锰、铝和硒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水质标准,其他因子检测结果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水质标准,pH、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固体总量、硫酸盐、高锰酸钾指数、氨氮、铁和铝均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指标,且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禁采,碘化物、氟化物、砷、锰和硒属于有毒有害指标,但经风险评估后认为对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综上所述,本地块符合非敏感用地要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开展下一步详细调查,可作为下一步工作依据

作者(182****2675,已修改1次), 最新修改于2026-07-16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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