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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 | 成文时间 | 2026-07-13 |
| 发布机构 | ****教育局 | 文 号 | |
| 标 题: | ****教育局****门市****培训中心变更办学地址的批复 | ||
| 内容概述: | ****教育局****门市****培训中心变更办学地址的批复 | ||
| 有效性: | |||
**市****培训中心:
你单位关于申请变更办学地址的材料收悉。经材料审核、实地核查,你单位变更办学地址手续齐全,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变更办学地址,****门市**区厦禾路882-888号禹洲世贸禹悦汇B馆202-1。
二、你单位应当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三、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育教学和师生管理,履行校外培训机构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做到安全制度全覆盖、安全责任压到底、安全部署落到位。
特此批复。
****
2026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