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政府采购治理现代化新征程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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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治理现代化新征程
2026-07-16 15:26:57

****采购治理现代化新征程

◆ 黄冬如

近日,****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公布了全文。这是2003年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23年来首次系统性全面大修。修订草案共计10章104条,系统回应了**统一大市场建设、****政府采购转型、财政绩效提升、廉政风险防控等时代命题,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筑牢公共采购法治根基。

修法的时代背景与战略价值

现行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施行以来,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从2002年的1009.6亿元增长至2025年的3.3万亿元,累计节约财政资金4.7万亿元,在规范采购行为、提升财政资金效益、推进源头防腐等方面发挥了基础性作用。但伴随采购规模扩容、采购场景多元化、数字化采购普及,原有制度短板持续凸显:适用范围存在监管盲区、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适用边界模糊、政策功能落地抓手不足、长期“重程序、轻绩效”、市场隐性壁垒难以根除、全链条监督存在薄弱环节等,已难以适配新时代改革需求。

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构建**统一大市场,明确要求破除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畅通要素**流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域制度壁垒。政府采购作为公共**配置的核心载体,****政府与市场的关键纽带,亟须通过顶层修法统一制度规则。同时,数字采购全面落地、支持创新与绿色发展、扶持中小企业、支持乡村产业**等宏观调控需求,也倒逼法律规则迭代完善,本次修法恰逢其时、势在必行。

本次修法确立四大立法原则: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中央重大改革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公平与效率;坚持权责统一,厘清采购全主体权责边界;坚持稳中求进,兼顾制度革新与平稳过渡,既直面行业积弊、破解制度痛点,又保障新旧制度有序衔接、平稳落地。

本次修法的战略意义超越法律文本修订本身,****政府采购基础制度规则,为**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刚性法治保障。统一大市场的核心是规则统一、竞争公平、要素自由流动,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地域门槛、行业歧视、标准不一等问题,扰乱市场主体预期。修订草案通过构建**统一、透明、无差别的采购规则,系统性破除地方保护、行业壁垒与隐性歧视,推动货物、服务等**要素跨区域自由流通、高效配置。

同时,****政府采购宏观调控功能,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能:一是制度化健全创新、绿色、中小企业、乡村**扶持政策落地路径。二是重塑公平竞争交易规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三是建立“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闭环绩效管理体系,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四是织密全过程监督网络,从源头遏制廉政风险,切实增进民生公共服务供给质量。

六大核心制度修改重点

本次修法遵循“系统重构、精准破题、全链覆盖”思路,围绕政府采购全生命周期设计六大制度革新,完整覆盖采购准入、政策导向、流程管控、交易机制、市场竞争、监督反腐全链条,体现全过程系统治理思维。

一是调整优化法律适用范围,消除监管真空。针对长期存在的小额采购监管缺位等突出痛点,修订草案作出制度优化。扩容监管覆盖范围。现行政府采购法仅覆盖集中采购目录内和限额标准以上项目,大量预算资金小额零星采购游离监管之外。修订草案将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下、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零星分散采购纳入法律适用范围,配套设置简易采购制度,兼顾监管全覆盖与采购效率,补齐监管空白。

二是系统强化政策功能,推动政府采购从“支出工具”转向“宏观政策载体”。修订草案将政策功能上升为法定核心目标,构建可落地、可核查的政策实施体系。首先,明确政府采购必须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法定增设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政策目标。其次,固化中小企业价格扣除、预留份额、优先采购创新产品、绿色产品等实操制度,细化政策落地配套程序。最后,建立政策执行绩效评价机制,将政策落实成效纳入采购人考核,破解过往政策“纸上落地、实操空转”的难题,实现政府采购从单纯资金采购向宏观调控载体的功能跃升。

三是构建全流程闭环管理,树立“需求引领、绩效优先”全新导向。针对行业普遍存在的“重采购程序、轻需求设计、轻履约验收”顽疾,修订草案搭建以采购需求为核心、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全过程管理体系。首先,全链条绩效管理法定化。将预算编制、需求论证、采购实施、合同签订、履约管控、验收评价全环节纳入绩效管理,所有项目严格依照获批预算执行,杜绝无预算、超预算采购。其次,压实采购人内控主体责任。强****政府采购内部管控机制,落实岗位分离、流程制衡,从源头规范自由裁量。最后,补齐履约验收短板。分类设置自行验收、第三方专业验收等多元验收模式,强化合同履约约束,完善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机制,扭转“重签约、轻履约”行业现状,实现采购全流程闭环可控、全程可追溯。

四是重塑交易规则体系,实现规范高效、数字化阳光采购。修订草案对采购交易规则进行科学化、标准化重构,兼顾采购效率与程序透明,核心突破有两方面。一方面取消“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的硬性规定。****政府采购法强制优先公开招标条款,改为采购人结合项目需求、法定情形自主选择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避免以往为满足程序要求“削足适履”,大幅缩短复杂技术项目采购周期,实现从“程序导向”向“需求绩效导向”转型。另一方面将数字化采购制度入法。通****政府采购和采购数据治理,统一**电子化交易平台标准,打通采购意向公告、过程公示、结果、验收全流程线上留痕链条;统一“等标期”、响应期限等标准化要求,简化线上交易流程,降低企业投标(响应)成本,真正打造全流程“阳光下的交易”。

五是完善公平竞争制度,系统性破除各类市场隐性壁垒。修订草案从立法层面健全公平竞争长效机制。首先,刚性禁止差别歧视待遇。明确禁止采购人设置不合理资质、业绩、地域门槛排斥潜在供应商,全面清理地方保护、行业隐性门槛。其次,简化供应商准入门槛。推行供应商资格条件负面清单制度,减少冗余资质材料要求,明确采购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减轻中小微企业资金与制度负担。最后,完善竞争治理配套规则。新增条款治理低价无序恶性竞争,构建质疑、投诉、行政调解等多元化争议救济渠道;全过程信息公开法定化,采购意向、采购流程、中标结果、验收情况全面对外公示,接受市场与社会监督。

六是全方位强化权力监督,扎紧制度反腐的“笼子”。政府采购资金密集、利益关联复杂,是廉政风险高发领域。修订草案构建“内控+行政+社会+终身追责”多维监督体系,从制度源头消除设租寻租空间。首先,厘清全主体权责体系。明确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监管部门各方权利义务,细化评审专家管理规则,严禁采购人非法干预评审工作。其次,加大违法惩戒力度。大幅提高围标串标、虚假投标、歧视供应商等违法行为罚款上限,增设评审专家终身禁评、代理机构停业整顿、采购人问责处分等惩戒手段,形成强力震慑。最后,建立全链条长效监督机制。内部强化采购人内控制衡,外部财政、审计、纪检联动监管,畅通社会公众监督渠道;建立采购档案至少保存15年的制度,实现全流程责任可追溯、违规可问责,筑牢政府采购廉洁制度屏障。

立法进程展望与改革期待

当前修订草案完成初次审议,距离正式颁布实施仍需经过多轮审议、修改完善,立法阶段仍有多项关键议题待充分研讨细化。一是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有关内容,统一两部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底层逻辑。二是统筹宏观政策与专项细化政策如科技创新、绿色采购、中小企业扶持等政策组合应用目标与路径,保障政策功能不悬空、不冲突。三是平衡监管刚性与市场弹性,避免过度管制抑制采购效率。四是完善数字采购场景应用、数据安全、跨区域平台互通配套要求,为采购数字化转型预留充足制度空间。五是提前防范小额简易采购操作风险,平衡监管效能与基层实操便利。六是统筹制度性开放与中长期改革任务,对标 WTO《政府采购协定》(GPA)、CPTPP等国际高标准公共采购规则,同时运用立法技术,为政府采购预留充足制度弹性与改革操作空间。

****机关充分吸纳经营主体、基层实操各方意见,打磨形成一部规则统一、高效透明、权责清晰、****政府采购法。待新法正式落地实施后,****政府采购生态,持续破除市场分割、优化营商环境,以完备的公共采购法治体系,为建设高标准**统一大市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作者单位:****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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