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审批
河北-承德-平泉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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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021/2026-0742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服务局
成文日期: 2026-07-17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服务局
关于****新型环保节能
斯列普活化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告
2026-07-17 08时37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示电话:0314-****253

通讯地址:****服务局

邮 编:067500

编号

批复文号

项目名称

发文 日期

公告 日期

1

平数政环评决字202605-8

关于《****新型环保节能

斯列普活化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6年7月17日

2026年7月17日至2026年7月23日

附件:

审批意见:

平数政环评决字202605-8

关于《****新型环保节能

斯列普活化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新型环保节能斯列普活化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新型环保节能斯列普活化炉建设项目(项目代码:****)选址位于**市**镇红花沟村,总投资8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投资占比5.7%。本项目拆掉旧除砂、破碎、筛分生产线2条,改建2条新的除砂、破碎、筛分生产线;拆掉旧的打磨自动包装生产线1条,改建2条新的打磨自动包装生产线。拆掉原有炭化活化一体炉及配套余热锅炉,在原址上改建一台新型环保节能斯列普活化炉一座,设计产能为年产1000吨高性能、高附加值的高端椰壳活性炭产。项目建成后,全厂活性炭产能仍为6000吨/年。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相关规划要求,在落实本表提出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可行,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该《报告表》可作为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建设单位在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中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施工期

项目施工期主要污染物是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通过设置围挡、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洒水抑尘、建材密闭覆盖、加强管理等措施,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降噪、减振,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可使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送至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二)运营期

1.废气:项目产生的炉窑烟气二次燃烧后与现有斯列普炉共用一根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满足《**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承环办〔2020〕72号)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标准;VOCs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限值要求。活化料除砂破碎筛分粉尘经4台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DA002排放,活性炭打磨磁选及筛分包装粉尘经4台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DA003排放,炭化料破碎筛分预处理粉尘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15m排气筒DA006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厂区地面硬化,及时清扫,定期洒水降尘,原料库建设为封闭库房,生产车间、成品库等为封闭库房,定期清扫,降低无组织排放,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废水:软化水制备废水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得外排。

3.噪声: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基础减震,车间封闭,车辆减速慢行,禁止鸣笛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含砂石物料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含铁废料收集后外售;除尘灰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布袋和废反渗透膜由厂家回收。废润滑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及手套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间内,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置。

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危险废物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执行。

三、根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结合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0.03t/a;氮氧化物1.716t/a;颗粒物0.171t/a;挥发性有机物0.033t/a。项目实施后,全厂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4.782t/a;氮氧化物11.652t/a;颗粒物1.181t/a;挥发性有机物0.257t/a。

四、项目落实《报告表》及上述要求后,依法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正式运行。

五、****环境局****分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表》****分局备案,同时应积极配合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该《报告表》经批复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或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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