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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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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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渔业)罚〔2026〕涠-02号

当事人:庞某志(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县XXXXXXXXXXXXXXXX)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庞某志驾驶涉案渔船石康管0008于2026年2月25日上午6时左右从**电建港出发,航行约1个小时抵达20°54'N,109°13'E附近海域,随后开始从海里收回定置串联倒须笼,收回定置串联倒须笼作业过程中被涠洲****执法大队联合北****支队****大队执法人员于2月25日10时28分左右查获。查获时船上有使用痕迹的定置串联倒须笼25条,船上捕有渔获物杂鱼(活体),经称重,杂鱼(活体)17.0千克。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庞某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庞某志个人身份信息。

2.梁某群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梁某群个人身份信息。

3.**市涠洲****执法大队****人民政府《关于协助核实石康管0008船相关信息的函》,****政府复函证明石康管0008纳入石康镇船舶安全监管,船舶所有人为周某香,实际经营人为其配偶庞某华,该船作业类型:钓具,作业区域:**区域。

二、证人证言

《梁某群询问笔录》1份,证明石康管0008船船主为周某香,梁某群作为帮手,协助当事人庞某志驾驶的涉案船舶石康管0008于2026年2月25日上午从**电建港出发,航行至当日上午7时40分左右抵达斜阳岛右附近海域,随后开始收回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十点多钟在收网过程中被执法人员查获,被查获时船上共有2人;证明被查获时该船使用地笼作业捕有渔获物杂鱼(活体)共17.0千克。

三、当事人的陈述

《庞某志询问笔录》1份,证明石康管0008船船主为周某香,证明当事人庞某志驾驶涉案船舶石康管0008于2026年2月25日上午6时左右从**电建港出发,往南方向航行至当日上午7时多钟抵达斜阳岛右附近海域,随后开始收回2月23日放置的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十点多钟在收网过程中被执法人员查获;证明被查获时该船使用地笼作业捕有渔获物杂鱼(活体)共17.0千克。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附证据图片及说明,称重表),证明涉案渔船船名为石康管0008,证明庞某志于2026年2月25日10时28分许在斜阳岛附近海域(20°54′45″N,109°13′31″E)正在使用定置串联倒须笼进行捕捞作业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船上放置有使用痕迹的定置串联倒须笼25条;船上捕有杂鱼(活体)共17.0千克,船上共有2人。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当事人于2026年5月9****机关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渔业)罚告听〔2026〕涠-02号〕,3****机关进行陈述、申辩,5****机关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参照《**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三章第一节第1条第(3)项,违法情节严重“海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之规定,本案符合严重情节,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渔获物17.0千克(已放生);

2.没收定置串联倒须笼25条;

3.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

当事人须到****(**市**区**路241号,联系电话:0779-****663)领取**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

2026年5月18日

(此文书一式两联:一联存档,一联交当事人。)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二、《**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渔业法〉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地笼等破坏渔业**的方法进行捕捞;

(二)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三)使用****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捕捞、收购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四)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三、《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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