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征〔2026〕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关于**区2026年度第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厦〔2026〕48号)批准,现需征收**区东孚街道东瑶村集体土地7.8239公顷,**社区集体土地2.1627公顷;****门市第一农场国有土地4.8911公顷,上述合计征收(收回)土地14.8777公顷,作为一农南片区经营性招拍挂3#地块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土地用途 | 征地面积 (平方米) | 征地单位 | 被征地单位 |
| 一农南片区经营性招拍挂3#地块 | 成片开发建设 | 99866 | ****政府 | 东孚街道东瑶村、**社区 |
二、收回土地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土地用途 | 收回面积 (平方米) | 收回单位 | 被收回单位 |
| 一农南片区经营性招拍挂3#地块 | 工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 | 48911 | ****政府 | ****农场 |
三、土地征收及收回范围以《****关于**区2026年度第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厦〔2026〕48号)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四、征收土地签约情况
本项目截至签约期限届满,已与2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五、公告期限
自2026年7月16日起至2026年7月30日止。
六、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土**部、农****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和《****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规〔2023〕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及收回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区2026年度第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厦〔2026〕48号)
****政府
2026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区2026年度第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地厦〔2026〕48号
****政府:
你区《关于申请**区2026年度第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厦海政〔2026〕65号)收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区境内农用地14.6579公顷(含耕地1.4409公顷)、未利用地0.219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你区东孚街道东瑶村水浇地1.1890公顷、旱地0.1490公顷、园地4.2659公顷、草地0.6691公顷、其他农用地1.3311公顷、其他土地0.2198公顷,****社区水浇地0.0827公顷、园地0.2742公顷、草地1.7488公顷、其他农用地0.0570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9.9866公顷;****门市第一农场水浇地0.0202公顷、园地2.9362公顷、草地1.3539公顷、其他农用地0.5808公顷,合计使用国有土地4.891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你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你区和**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你区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你区要在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信息变更,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
2026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