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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2026年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年03月26日
四、相关当事人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 1 | **睿****公司 | ****地区**市 |
五、基本情况
2026年4月16日,举报人******公司向本机关反映,****农业农村局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的“**县2026年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中标价497万元,中标人为****,开标前一天举报人接到采购人电话,该公司在制作标书时从未与采购人联系,只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咨询了制作投标文件的问题,招****公司制作标书人员电话至采购人,因****公司取得了联系。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当事人存在开标前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规定。
2、处理结果: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交待违法事实,且认错态度良好,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五)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内部管理流程,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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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