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特别是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方式、使用程序、监管机制等方面,切实解决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维修难、维修资金续交难、应急使用程序不规范、业主表决效率低等问题,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6年7月17日至2026年7月27日。相关单位或个人若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扫描件(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应署名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反馈至指定邮箱(联系方式:0818-****610,电子邮箱:****@qq.com)。
附件:1.《**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修改意见建议表
****建设局
2026年7月16日
附件1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川建发〔2009〕21号)《关于加强和改革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房函〔2024〕3955号)及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含拆**置房)、与商品住宅相连的非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改造的资金。
住宅共用部位:依据法律法规及房屋买卖合同、拆**置产权调换协议或征地拆迁(农转非)安置房屋协议,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与之结构相连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依据法律法规及房屋买卖合同、拆**置产权调换协议或征地拆迁(农转非)安置房屋协议,由住宅业主或相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及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原则。
****建设局****财政局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审计、自然**和规划、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大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受理异议申诉、确认应急使用情形、指导监督****自管资金使用等工作。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业主应按本办法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非住宅或与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两个及以上业主共有的非住宅物业。
第七条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前,购房人按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标准为:按县(市、区)各类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同一幢房屋(含地下车库)执行统一标准。交存****建设局****财政局根据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
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未售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前款标准代为交存,房屋出售后转由购房人承担,开发建设单位须在解除预售资金监管前交清。人防工程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购房人因退(换)房需退回已交资金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先行垫付。
第八条房屋征收(拆迁)产权调换安置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等面积部分由征收(拆迁)人交存,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拆迁)人交存,交存资金归被征收(拆迁)人所有。
第九条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单位应自售房款存入指定账户之日起30日内,按电梯房售房款的30%、非电梯房的20%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售房单位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归售房单位所有。业主应在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前,按售房款的2%交存至售房单位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归购房人所有。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交预售房屋首期交存方案,内容包括:门户号、房屋用途、预测面积、交存金额。
购房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前,由开发建设单位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打印交款通知,购房人****银行交存。
开发建设单位或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时,应向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部门提交购房人已全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交存而未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在建筑区划内均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除外。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资**全、服务优质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委****银行作为本县级专项维****银行,竞选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由县级专项维修资金管****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银行开设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建筑区划设账,以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售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建筑区划或幢单独列账,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业主分户账应当登记业主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便于使用电子投票系统参与表决)等信息,记载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县级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
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经业主大会依法决定自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或继续由县级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
决定自行管理的,由****依据业主大会决定申请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自管,****银行****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设立该物业区域的分户账,同时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并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划转后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应当接受县级财政部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事处****政府)、****银行的指导和监督。针对****换届或****主任离任前,****办事处****政府)应当指导****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通报全体业主。审计费用可从小区公共收益中列支,或由全体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按使用分摊规则予以分摊。
****银行负责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结息、划转、结算、核算、对账、查询等事项,并提供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监督服务,具体内容在专户管理委托协议中约定。
第十四条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银行规定或协定利率每年结息到户。****银行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公布上一年度资金收支及结存情况;同时,根据账务审计等其它工作需要,专户银行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应当按照省、****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在保障正常使用前提下,县级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住建、财政部门根据专项维修资金总额、使用计划等因素,制**全合理的保值增值方案。该方案应****银行进行组合存储,如购买国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购买国债以及存储利息收益一并分摊转入业主分户账滚存使用;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银行间****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专项维修资金及增值部分,禁止擅自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投资股票、期货。
第十八条业主分户账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交额的30%时,业主应续交,续交后余额不低于首次应交存金额。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由全体业主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中约定,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由****拟订方案,提交业主大会通过后,由****具体实施,****办事处****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协调。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小区,****办事处****政府)组织和指导下拟定续交方案,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针对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余额低于首次应交存额的,应当将利用建筑区划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净收益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净残值中相关业主分配所得资金,存入其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直至其分户账余额不低于其首次应交存额。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不动产权利转移时,其维修资金分户账结余随房屋所有权一并转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原业主未交存或余额不足规定标准的,由转让双方协商足额交存。受让人应当持买卖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分户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房屋灭失的,应当按以下规定返还维修资金并注销账户:
(一)业主分户账结余返还业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维修资金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隶属关系,收缴同级财政。
第四章 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原则。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一)依法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更**改造费用,以及应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的日常维护和养护费用;
(四)人为损坏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应由责任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五)登记有使用受益人的地下工程(含人防工程)及其专用附属设施设备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其维修、更**改造由登记使用受益人承担。地下工程(含人防工程)与住宅业主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由登记使用受益人按面积比例与住宅业主共同承担。登记使用受益人将使用受益权转让他人的,由受让人承担维修、更**改造责任。
(六)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报告设立业主大会前,物业共有部分需要维修、更**改造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维修、更**改造责任,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三条维修资金使用分摊遵循“谁受益、谁负担”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以下规定进行分摊:
(一)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由全体业主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单幢整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由单幢业主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三)单幢单元楼内的维修,由单元楼内业主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四)单幢房屋涉及室内共有墙体结构的维修(含因结构需要涉及相邻部位的维修),由两侧业主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五)房屋涉及室内毗连共有楼板结构维修(含因结构需要涉及相邻部位的维修),由毗连层上下业主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六)屋面(含屋面护栏)维修,由维修涉及范围覆盖下各层业主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部分业主使用的由使用业主按房屋面积比例分摊;
(七)单幢房屋基础维修,由单幢全体业主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八)与房屋结构相连的地下车库维修,由车库共用关系业主按车位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涉及未售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未售房屋建筑面积分摊;应分摊维修费用而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立即补交专项维修资金或分摊相应维修费用,拒不交纳或分摊的,由****或相关业主依法追收。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售房单位按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比例分摊;与其他房屋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改造费用,由售后公有住房与其他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人民政府)组织代修的,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按下列规定确定组织实施主体:
(一)已成立****的,由****组织实施或由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或****无法正常履职的,****办事处****政府)确认后,可由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委托****社区居(村)委会组织实施;
(三)售后公有住房由公房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相关主体未及时提出申请,且已出现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代为维修,并按《**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可在《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以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表决方式:
电子表决:使用“**市智慧物业平台”中电子投票系统等方式投票表决。
委托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表决权,书面委托****或业主代表行使表决权;
集合表决:特定范围内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由业主大会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使用;
默认表决:业主大会决定将未参与投票的业主视为同意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相应投票权数计入已投的赞成票。
第二十六条单项维修工程在5万元以下的,组织实施主体可以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公布的维修单位推荐名录中或通过协商议价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5万元(含)至20万元的,应当通过比竞选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参与比竞选的维修企业不少于3家);2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其中50万元(含)以上的,还应当聘请监理单位实施监理。选择维修施工单位主要依据施工单位的资质、业绩、工程预算报价、工程质量、承诺保修等。维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相关资质。
施工合同应当约定专项维修资金按比例分期划转、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证金等内容。
第二节 一般使用程序
第二十七条专项维修资金由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的,其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使用方案。组织实施主体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现状及业主意见,自行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明确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名称、工程费用预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和分摊方式、施工方案、实施时间、工程涉及单位及其选择方式、工程验收及决算方式等内容。
(二)业主表决。由********委员会****办事处****政府)应当就使用方案,组织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分别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表决方式从其约定。
投票前应通过“**市智慧物业平台”电子投票系统等方式公开该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核心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费用预算、施工方案及实施时间、施工单位选择方式、工程验收及决算方式、维修资金的列支范围和分摊方式等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采用电子投票方式的,应当通过“**市智慧物业平台”电子投票表决,平台实时展示投票进展情况和最终表决结果;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或者业主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最终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房号、专有部分面积和分摊金额信息一并公示;电子表决的除外,业主可在平台查看);业主对使用方案同意、反对的意见及汇总结果),并留存影像资料,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公示期内业主对公示的使用方案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业主对业主大会表决结果有异议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机构应当记录并及时答复。公示期满,业主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公告业主大会决定。
2.业主对书面征求意见表决结果有异议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业主本人表决意见以供查验,若业主表决意见与公示的表决结果不一致的,应当重新统计、公示表决结果。业主查验本人意见,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房产证明;业主委托他人查验表决意见,还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3.采用电子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公示期间,业主可通过登录投票系统(网站)、微信平台查询本人表决意见,若公示的业主表决意见与在投票系统网站查询的本人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办事处****政府)申诉,****办事处****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经核查业主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当责令投票组织者重新公示电子投票表决结果;逾期拒不公示的,****办事处****政府)自逾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电子投票表决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
(三)维修施工单位选择。组织实施主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竞选方式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维修施工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选择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
(四)审核备案。实施主体应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表决结果及其证明、使用方案及工程费用预算、施工合同等材料,申报并提交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备案。主要审核:维修项目是否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等必须具备的使用条件;表决结果是否达标、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前款选择确定一致等;对线下表决的,随机抽查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列支范围和分摊业主户数不低于5%的比例(抽查户数原则上不能低于10户),核实业主意见与组织实施主体提交表决结果是否一致。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未通过使用备案擅自维修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不得支付维修费用;造成事故及相关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五)工程款的预拨付。备案后,预拨付资金比例不得高于使用方案中预算金额的50%。
(六)现场签证。建筑区划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实行现场签证制度。相关业主代表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与维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对工程范围、工程数量、所需材料、采用工艺与技术等进行现场签证并提出书面意见。
(七)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组织实施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方案约定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组织实施主体持工程决算明细表、费用结算票据、工程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结算备案,并将相关备案资料作为后续附件材料上传至**市智慧物业平台电子表决系统(方便业主随时查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结算条件的,****银行以转账方式向施工单位划转扣除质量保证金后的剩余决算资金。
(八)质量保修。质量保证期满后,组织实施主体持业主审核意见等相关资料,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备案,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方可****银行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管理的,其使用由业主大会或受益业主讨论决定。业主大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并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下实施。
第三节 应急使用程序
第二十八条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紧急情形,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组织****办事处****政府)确认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一)屋面、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三)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共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或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严重损坏不具备灭火功能的;
(六)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水水泵(水箱)损坏或者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的;
(七)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者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八)其他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形。
第二十九条应急使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告知并报告。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急情形时,********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就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应急维修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情况书面报****办事处****政府)。尚未成****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代行公告和书面报告;无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办事处****政府)进行公告。
(二)现场查勘确认。****人民政府)自收到相关报告后,24小时内应实地查勘现场,符合规定情形的,立即予以确认。
涉及电梯等特种设施设备的,****办事处****政府)牵头,****管理部门,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社区、********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现场查勘确认。
涉及消防设施的,****办事处****政府)牵头,****管理部门,以及消防救援部门、社区、********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现场查勘确认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报告确认。
(三)备案。申请人向本级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备案申请,****办事处****政府)对住宅应急维修必要性的确认证明(或多数业主认可维修的证明材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应急维修工程预算书等资料。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核查符合应急使用范围,应在1个工作日内备案。组织实施主体确定施工单位后,2个工作日内还应提交承担住宅应急维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资信)情况,及应急维修施工承包合同等资料办理备案。
(四)维修施工单位选择。组织实施主体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竞选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维修施工单位。具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选择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
(五)首次资金拨付。完成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材料备案后,专项维修资****管理部门代管的,****管理部门应在24小时内根据申请人与承揽人的约定向维修施工单位划转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由****自行管理的,********办事处****政府)的指导监督下,依合同约定向维修施工单位划转资金。首次拨付的资金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金额的60%。
(六)维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改造,****办事处、****政府直接组织代修的外,其它情形由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人组织实施。
(七)维修工程竣工审价。工程竣工后,由申请人组织********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施工企业、维修单位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并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审价报告,金额不足1万元的小型维修工程可直接委托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有执业资格的造价员审核。审价费用计入当次专项维修资金预算并纳入结算开支。
(八)公告。工程完工后15日内,申请人应在维修现场公告维修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决算报告、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工程审价报告、维修费用(业主)分摊明细表及其它相关资料,公告期限不少于5日,并留存和提供公告影像资料。
(九)维修工程余款的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公告后,申请人持竣工验收报告、审价报告、维修费用(业主)分摊明细表等资料申请拨付余款。维修资金账户应当通过转账方式结算,支付到维修资金项目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账户。严禁支付到其他账户和个人;严禁现金结算。
维修施工单位对实施的工程依法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应依法免费及时修复。
第三十条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对维修工程项目严格把关审核,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需维修、更新、加固的,可按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市建立统一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网络平台,县级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咨询投诉电话、信息发布网站,通过专项维修资金网络平台、业主表决系统、移动终端APP等信息化媒介,接受社会投诉监督,提高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效率和公开透明度。县级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建设局、市财政局报送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统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业主有权查询本人的专项维修资金结存情况。县级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结存情况,并及时推送相关业主。业主、********中专项维修资金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辖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复核。
第三十四条 县级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的要求,建立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施工单位的推荐名录,供****、业主代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选择。
第三十五条县级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备案时应当对使用备案资料是否齐备、内容填报是否规范进行审核。
组织实施主体应当对申请项目和使用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第三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应由业主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管****银行,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代收代交;若发现擅自代收代交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采取暂停商品房预售及网签备案、**预售资金拨付等手段予以严肃处理,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三十七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征拆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被征拆人)。未出售部分开发建设单位未代为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
第三十八条业主拒不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上门催交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拒不交纳的,****或者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法院提起诉讼,并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将其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建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五章其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政府投资(开发企业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由其管理部门实施维护修缮,所需费用由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管理单位编报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鼓励在高层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超过15年以上的电梯更新中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其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按照本市行政区域内施行的原政策规定办理。本办法由****建设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表
单位(盖章): 日期:2026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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