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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的《关于申请**矿业固态电池锂电新材料建设工程节能审查的请示》(**锂元请〔2026〕3号)及项目节能报告等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编制单位对送审文本的修编情况,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矿业固态电池锂电新材料建设工程节能报告(项目代码:****)。
二、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2212平方米,设提纯车间、电解车间、三废处理站、氯化锂车间、金属锂库、储罐区、排班室、中控室、配套建设给排水、照明、道路、环保、消防等设施。建成后,可实现年产工业级金属锂200吨/年、电池级金属锂300吨/年、副产次氯酸钠溶液(含有效氯>5%)20000吨/年的生产规模。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算为3749.23吨标准煤(当量值)、7950.31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2508.11万千瓦时、0.6MPa饱和蒸汽7079.76吨、氩气8640立方米、新鲜水24477吨、循环水227.4万立方米、仪表空气164160Nm3。氩气、新鲜水、循环水、仪表空气不计入综合能源消费量。对照《金属锂单位产品能耗限额》(YST1543-2022)规定,该项目所生产的工业级金属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5.30吨标准煤/吨,优于5.90吨标准煤/吨先进值标准,电池级金属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5.46吨标准煤/吨,优于6.33吨标准煤/吨先进值标准。
三、项目预计建成投入时间为2026年12月,对**县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和碳排放量影响较小。
四、请你司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继续优化用能设备选型,切实加强节能管理,加大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进一步降低能耗。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及时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
五、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据实编制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对报告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将自查报告报送我局存档备查。
六、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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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