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劳监罚先告〔2026〕01号
******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4********AH97
法定代表人:李嘉成
单位地址:**自治区**市**县
联系电话:132****8287
一、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6年6月30日接****商务局欠薪线索移交函,反映你单位拖欠6名农民工工资。我局依法立案开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核实以下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6年6月30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班人社监令〔2026〕012号),责令限期足额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次性足额支付永忠罗布、旦达、**次旦等6名农民工2026年2月至6月拖欠工资合计18.18万元;支付方式仅限货币转账,严禁以实物、石料抵扣工资。
你单位逾期拒不整改,仍拖欠6名农民工工资合计人民币18.18万元,持续侵害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社会影响恶劣。
上述事实有农民工投诉登记表、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劳动合同等证据佐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核查,你单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农民工人数较多、经责令改正拒不落实,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条款
(一)违反条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二)处罚适用条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三、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本案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及裁量标准,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在2026年7月13日前支付拖永忠罗布、旦达、**次旦等6名农民工2026年2月至6月拖欠工资合计18.18万元(壹拾捌万壹仟捌佰元整),加付赔偿金9.09万元(玖万零玖佰元整),共计支付人民币27.27万元 (贰拾柒万贰仟柒佰元整)。2.行政处罚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该条款法定最高罚款限额)。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告知
陈述、申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携带相关证据材****监察大队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该权利。
听证申请权:本次拟处罚金额达到听证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权申请听证。若要求听证,须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申请听证,视为自愿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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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