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塞雪****公司:
你公司申请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对《荞麦制品生产线技改升级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申请审批,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经研究,结合报告表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批复如下:
一、项****园区(**县塞雪****公司院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33′4.598″,北纬37°34′53.459″。项目改扩建原荞麦生产线,更新原粮清理设施,更换原粮比重清选筛、色选机、去石机、磁选机、抛光机等设备;更新荞麦米脱壳设备,更换荞麦米脱壳生产线2条,购置色选机、空压机、包装设备及其他附属设备一套,改建荞麦米生产车间1000平方米、原粮储藏仓库1000平方米。改扩建后荞麦加工能力由1.5万吨/年提高至3万吨/年,苦荞原粮加工能力0.7万吨/年。项目总投资105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5.78%。
二、该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的通知》(陕环环评函〔2023〕135号)、《****环境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审批效能及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榆政环发〔2026〕15号)和《****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方案(试行)》中环评告知承诺制适用原则,你公司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项目环评,应积极主动接受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项目建设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专家组意见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四、报告表中提出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要求,项目单位必须逐步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荞麦卸粮粉尘采取集气罩+封闭提升机+1台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封闭厂房措施;荞麦原粮清理粉尘采取集气设施+2台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措施;荞麦脱壳筛分粉尘采取集气设施+6台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荞麦磨粉粉尘采取集气设施+2台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苦荞卸粮粉尘采取封闭式厂房;苦荞原粮清理粉尘采取集气设施+1台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措施;苦荞脱壳磨粉筛分粉尘采取集气设施+1台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措施。
(二)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园区污水管网,****处理厂。
(三)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软性接触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四)项目产生的不合格产品作为饲料外售;地面及布袋除尘灰可综合利用的作为饲料外售,不可综合利用的同生活垃圾一并处理;废布袋由厂家回收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由园区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含油手套抹布暂存危废贮存点,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六、项目建设致使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
七、项目按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建成后,应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环保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项目在建设过程及建成后,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拟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县生态环境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九、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县****执法大队负责做好此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的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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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7日
1、公告期限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2-****916 传真:0912-****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