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报来《公司关于申请****公司高性能BOPA膜材产业化项目(二期)的节能审查的请示》及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9号)要求,****中心有限公司对******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公司高性能BOPA膜材产业化项目(二期)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公司高性能BOPA膜材产业化项目(二期节能报告评审意见》(泉工咨能评【2026】1号,经审查,原则同意****公司高性能BOPA膜材产业化项目(二期)(项目代码:****)节能报告。具体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内容和深度基本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节能评价依据充分、方法恰当,结论基本合理。
二、该项目占地面积约7500m2,在已建设完成的2号厂房预留场地内建设生产线及配套基础设施,购置生产主线设备、分切机和空压机等设备设施。项目基于现有生产工艺,重点在数字化、智能化方面进行改造升级,包括引进国际先进的双向拉伸薄膜装备,整合先进的过程控制、生产管理和在线质量检测等系统,建成年产2万吨高功能性BOPA薄膜生产线。
三、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为4758.25
吨标煤(当量值)、11243.24吨标煤(等价值)。其中年消费量电力3871.64万千瓦时、压缩空气574.56万立方米,新鲜水67931.95吨、冷冻水217吨、冷却循环水49119吨、软水20195吨,项目用能分析符合实际情况,项目用能标准和能耗指标基本符合行业标准和规范。
四、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批复和项目节能报告,加强项目运行期的节能管理,切实落实节能报告提出的各项节能措施,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对我县节能减排工作的影响,进一步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若该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批复规定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前,请自行对项目节能审查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局递交验收结果报告。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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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