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分局
伊环审〔2026〕16号
关于****年产600台套高端六面顶压机设备智能化生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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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461952)上报的由****公司编制完成的《****年产600台套高端六面顶压机设备智能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并在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我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开发区规划环评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一)项目建成后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
(1)造型(卸料、上料、混砂)工序废气(颗粒物),经各自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由25米高的DA001号排气筒排放。
(2)熔炼工序废气(颗粒物),经各自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由25米高的DA002号排气筒排放。
(3)浇注工序废气(颗粒物),经各自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由25米高的DA003号排气筒排放。
(4)落砂、清理及砂处理工序废气(颗粒物),经各自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由25米高的DA004号排气筒排放。
(5)车间顶部设置屋顶除尘系统,对混砂、熔炼、浇注、落砂、清理及砂处理工序未被收集的废气(颗粒物),经屋顶除尘系统二次收集后,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再次处理,依托25米高的DA003号排气筒排放。
(6)退火炉采用天然气清洁能源,配套低氮燃烧器,热处理工序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经收集后通过25米高的DA005号排气筒排放。
(7)抛丸工序废气(颗粒物),经自带的旋风除尘处理后,与焊接废气(颗粒物)一并进入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25米高的DA006号排气筒排放。
以上经处理的有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市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相关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及《**市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纯水制备浓水与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厂区污水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噪声。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产生的固废应按规定处置。厂内固废暂存间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控、监测要求,定期对厂区各污染源进行监测,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四)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制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本项目若涉及其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最终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审批意见为准。
五、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重新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环境监察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县文化南路161****环境局**分局
邮政编码:471300
联系电话:0379-****2277
202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