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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环境影****环保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联系方式:0395-****061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环评类型 | 环评机构 | 建设地点 | 审批文号 |
| 1 | ****商贸****公司60000吨/年气化渣洗选**化利用项目 | 报告表 | ******公司 | **市**县辛安镇芬张村(漯舞** 16 号) | 舞环监表【202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