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6年7月17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7月17日-2026年7月2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3683
联系地址:**市**区市府大路260****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1100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化工糊树脂脱瓶颈技改及产业升级项目 | ****开发区沈西三东路55号 | **** | **绿创****公司 | \ | 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开发区沈西三东路55号。拟对原有聚氯乙烯糊树脂生产线进行技改升级及扩建,**1座釜外回收厂房,厂房内新增胶乳釜外脱气和汽提装置4套,新增3#干燥包装厂房,新增4#配电室,新增机柜间,现有助剂厂房搬迁至PW厂房东侧,**氯乙烯卸车罩棚。将氯乙烯单体回收工序从聚合釜内改为提升至釜外回收厂房进行,缩短聚合釜利用时间,同时增加聚合釜年生产时间,实现增产。改扩建后增加聚氯乙烯糊树脂产能每年5万吨,整厂聚氯乙烯糊树脂产能提升至每年25万吨。 项目总投资10339.74万元,环保投资为248万元。 |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聚合脱氧及回压等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氯乙烯应经2套冷凝+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2根15米高排气筒(DA051、DA052)排放;未反应氯乙烯单体回收过程产生的氯乙烯、非甲烷总烃经厂区现有变压吸附系统处理后,通过18米高排气筒(DA031)排放。 干燥包装厂房1,干燥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应经4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根35米高排气筒(DA004、DA027)及1根36.5m排气筒(DA043)排放;研磨等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应经8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8根15米高排气筒(DA006、DA007、DA013、DA017-DA021)排放;包装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应经2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23、DA024)排放。 干燥包装厂房2,干燥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应经4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4根32米高排气筒(DA005、DA012、DA022、DA030)排放;研磨等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应经4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4根23米高排气筒(DA008、DA014、DA015、DA016)排放;包装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应经2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25、DA026)排放。 干燥包装厂房3,干燥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DA053)排放;研磨等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应经新增2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根22米高排气筒(DA054、DA055)排放;包装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56)排放。 PW厂房干燥及粉碎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应经2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37)排放。配料过程产生的少量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后排放至车间;卸车过程应设置气相平衡,槽车和储罐之间设平衡管道,有效减少物料挥发。污水处理站应采取定期喷洒除臭剂等措施。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氯乙烯等应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表4标准。 厂房外非甲烷总烃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界处氯乙烯应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硫化氢、氨、臭气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93)表1标准。 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并符合国家相应排放阶段标准以及《****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工艺废水及地面清洗水进入厂区现有有机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排放至市政管网;冷却水排水、脱盐水站排水、循环冷却水进入厂区现有无机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排放至市政管网。废水中氨氮应满足《**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97-2008)表2标准要求;其他因子应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1标准要求;同时废水总排口污染物浓度****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再经距离衰减后,厂界处东、西、南侧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北侧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吸附剂、高沸物、废油及油桶、化学品废包装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经相应容器收集后,分类分区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的既有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压滤不合格废渣、废树脂(脱盐水站)、落地尘、包装袋、废布袋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中压滤不合格废渣、落地尘、包装袋等暂存于一般固废库后定期外售,废树脂(脱盐水站)、废布袋暂存于一般固废库后定期由厂家回收。其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经相应容器收集后,暂存于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处,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你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严防高库容长期贮存。 (五)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将新增釜外回收厂房、干燥包装厂房3、氯乙烯卸车区等所在区域划分为为重点防渗区,将助剂厂房所在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并应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相关规定修订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七)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如发生环境信访问题,应立即整改并尽快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