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抹茶品牌培育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和**市抹茶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铜府办发〔2026〕9号)精神,规范**市抹茶质量发展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扶持、引导、激励作用,推动抹茶产业标准化、规范化、品牌化发展,助力打造“中国抹茶之都”,依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开展抹茶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抹茶全产业链主体申报项目和实施质量提升工作,重点保障标准建设、认证认可、技术升级、质量管控、品牌培育等关键领域投入。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额度用完为止,****财政局、****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 ****监管局负责专项资金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评审、公示、日常监管及资金拨付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统筹、监管与绩效评价。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接受同级财**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专项资金资助范围为获得批准立项的抹茶相关质量提升暨品牌培育项目。分为三大类:茶树种植、茶园管理、碾茶初加工等前端生产环节;抹茶精深加工、产品开发、质量管控等加工环节;为产业提供标准、检测、认证等公共服务的支撑环节。
(一)农业产业质量发展暨品牌培育项目
1.抹茶有机、绿色、GAP认证项目;
2.基地绿色防控、提质改造项目。
(二)制造业质量发展暨品牌培育项目
1.抹茶生产工艺改进、质量攻关、关键技术升级、数字化改造项目;
2.抹茶专利申报、专利成果转化、新产品研发项目;
3.导入ISO22000、FSSC22000、HACCP、IFS等国际先进体系或卓越绩效、六西格玛质量管理模式项目;
4.抹茶地理标志、碳系列、湾区认证项目。
(三)质量基础服务能力发展暨品牌培育项目
1.抹茶全产业链标准推广实施应用项目;
2.抹茶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服务能力、质量控制体系建设项目;
3.质量追溯体系建设项目;
4.抹茶品牌培育、宣传推广与市场拓展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积分评级、定额资助。根据项目综合评分分为A级、B级两类:
(一)评分规则:按照《**市抹茶质量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立项评审方案》逐项打分,满分为100分,另设加分项(最高5分)和扣分项。按项目方向分类评价。
(二)分级标准:综合评分80分及以上为A级项目,资助10万元/项;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B级项目,资助5万元/项;60分以下不予资助。
(****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并公布,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动态调整。
第八条 已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同类抹茶质量提升、品牌培育类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申报、重复资助。
第三章 专项资金资助的申报、受理及程序
第九条 申请资助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各级产品监督抽检无严重质量不合格记录(单批次轻微指标瑕疵不计入限制范围);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项目真实合规,符合抹茶产业发展规划及质量提升方向。
(三)具备项目实施所需场地、设备、人员、技术及自有资金保障。
(四)未重复申报、多头申领国家、省、市各级同类财政专项资金。
(五)承诺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账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条 申请资助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市抹茶质量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申报主体身份证明文件(如: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社会组织需提供社会组织登记证明、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三)项目实施方案(含目标、内容、实施步骤、进度安排、资金预算、预期效益);
(四)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如:资质证书、认证材料、合同、检测报告、标准文本草案等),须提供原件核对;
提供的材料都需一式三份,需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办理程序:
(一)申报。资助对象在****市场监管局提交纸质及电子版材料。
(二)审核。****监管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初审。
(三)评审。****监管局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立项综合评审,对不符合资助要求的企业进行告知。
(四)公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的拟****人民政府网站、****管理局网站同步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监管局联合相关部门核查并反馈结果。
(五)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助对象应当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10****市场监管局提交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并附银行开户许****银行行号资料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项目获批定额资助资金,仅限用于对应项目实施产生的直接投入,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购置、车间标准化改造、茶园提质、数字化软硬件采购及安装调试费用;
(二)开展认证项目产生的第三方认证、检测、辅导、审核服务费用(有机、绿色、GAP、ISO体系、湾区、碳足迹、地理标志等);
(三)新工艺、新产品、专利、成果转化产生试验耗材、中试、研发检测、专家技术服务费用;
(四)质量追溯系统搭建、溯源设备采购费用;
(五)品牌培育、市场拓展、合规展销、产品推广费用;
(六)项目实施必需的技术咨询、现场培训、样品制作费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须严格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须建立资助资金独立台账,完整留存采购合同、服务协议、正规发票、付款凭证、成果佐证等资料备查。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以重复申报、提供虚假材料、未实际开展项目建设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专项资金的,将限期追回资金,依法依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不再受理其以后的同类项目自主申报;涉嫌犯罪的,****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限期追回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办理专项资金受理、审核、评审、拨付等工作的工作人员,存在违反纪律、违规操作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财政局、****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