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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年06月30日 |
| 标 题: ****关于同意实施********公司项目用地(贵土出字[2023]022号)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贵政函〔2026〕110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17日 |
******局:
你局《关于实施********公司(贵土出字[2023]022号)项目用地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请示》(贵自然资报〔2026〕2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令第53号)等精神及规定,同意《********公司项目用地(贵土出字[2023]022号)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请你局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
2026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司项目用地(贵土出字[2023]022号)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公司项目用地(贵土出字[2023]022号),坐落于**市产业园(石卡园)进港五路与沿江大道交汇处西北角,出让面积为114739.44平方米(折合172.109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该宗国有建设用地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构成闲置土地。经调查,该宗国有建设用地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上述闲置土地作出如下处置: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共计人民币伍佰壹拾陆万叁仟贰佰捌拾元整(¥5,163,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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