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坝锂辉石矿100万t/a采矿工程改扩建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市于2025年12月31日在党坝乡政务公开栏、高尔达村村务公开栏、地拉秋村村务公开栏公示了《**党坝锂辉石矿100万t/a采矿工程改扩建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原方案》,附后)。由于该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未明确有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因此本次征地不存在安置对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对该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重新公布如下:
一、调整内容
1.将《原方案》中第四条第一点人员安置“本次征地共涉及安置人员4人,其中,党坝乡高尔达村安置对象人数为3人,拟通过社保安置3人;党坝乡地拉秋村安置对象人数为1人,拟通过社保方式安置1人。”更正为本次征地不涉及人员安置。
2.将《原方案》中第五条“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执行。”更正为本次征地不涉及养老保障人员安置。
二、其他
1.本公告于2026年2月6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公示栏张贴发布,并同步在****门户网站通知公告专栏发布(网址:https://www.****.cn/maerkang/c100053/nav_list.shtml),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3月7日止。公告时间结束后,本公告将在**省征地信息公**台(网址:https://mh.****.net/zd/zdplatform/Index.html)主动公开。
2.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局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公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十日。
3.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权利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权利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4.公告时间截止后,****人民政府代表我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本公告与拟征收土地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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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