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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水工设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服务》招标文件修正如下:
原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第3.1条“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航标布设相关工作营业资格,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修正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水运工程监理等工作营业许可,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请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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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工设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服务》招标文件的修正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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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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