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财政局行政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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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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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机场2026年驱鸟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5-1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公司

地址:**省**市屯****园区迎宾大道128号1号库

被投诉人 1 :****航空站

地址:**市民航路201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苑街道春晗路129号博尼产业园6号楼10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时未尽职尽责。事实依据:我公司的《质疑函》中,提出了“****”涉嫌资料做假的问题,****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中的附件1),****公司的经营范围(详见附件三),在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未体现任何的“制造”内容,但其在声明函中提及“制造商为:**市****公司”,制造商就是该设备的生产厂家,****制造厂家给了授权或委托,被委托(被授权)的企业就有了工业的属性,据此,无论**市****公司****公司的授权或委托,****都不具备工业属性,其在声明函中的“属于工业”是造假!另外,根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描述,作为制造商的**市****公司,其从业人员25人,营业收入47.5639万元,我公司在《质疑函》明确指出了“有违常理”、“营业收入仅为47****公司如何能保证该项目的正常履约,履约风险极高。”的问题,但《答复函》中在无法确认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是否为****的前提下,就以其推测的“可能存在企业初创期或特殊经营周期的情况”为由答复,并且又在下文中信誓旦旦地称是“结合供应商的财务状况、技术能力、业绩等多方面综合评审”,上下矛盾,试问一个“企业初创期或特殊经营周期”的公司能够保证项目的履约能力吗综合评审也是推测出来的吗即使本次采购使用的不是财政资金,也应该要保证采购事项的效能,而不是为在评审时没有尽职尽责去辩解,错上加错。因此,我公司认为代理机构在评审中未能尽职,****公司提出质疑后,仍辩解“缺乏事实依据,该项质疑不成立”是错误的。投诉事项2:专利权不受侵犯是确保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底线。事实依据:本次招标项目的标的物为2台驱鸟设备,根据《招标文件》发布的重要的技术参数(根据《招标文件》的说明,标注“大”的参数为“必须满足项目”****公司所拥有的两项专利是****一中的附件2、附件3),****事务所认定,采购产品的技术要求与专利的积护范围相同(详见附件四)。根据《中华人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作为政府资金采购的项目更应该要严格依法,不能以“专利侵权不属于本次采购质疑受理范围”为由回避矛盾。投诉事项3:商务评标有违公平公正。事实依据:在《招标文件》“十、商务要求1.2”中明确:“按国家规定由投标人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投标总价内,****机关缴纳。”因此可以认定各参与投标单位的报价是含税价格。但在本次招标评标方法中的“商务标评审,满分40分”部分没有明确是否含税,我公司认为,此次招标是面向中小企业,考虑到其中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形,所涉及的税赋差异将会导致评审结果的极大差异,因此,在评审时如以含税报价作为评审得分,有失公平。而应该基于公平的原则,以不含税价作为评审依据。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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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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