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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办理国****煤矿2023年度生态恢复治理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公司临时使用我市**镇境内东任公**侧、生态恢复治理项目区西侧国有土地0.1488公顷(2.23亩),全部为天然牧草地,用于国****煤矿2023年度生态恢复治理项目临时运输道路,使用期限2年(截止日期2028年7月12日)。
使用期间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超占面积,不得污染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应当按照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利用状态,无偿退还土地。如工程未完结需继续使用,请按《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续期手续。如遇到自治区、**市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该宗土地,你公司必须无条件退还土地并无偿拆除地上附着物及建筑物。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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