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年产500台旋挖设备动力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电话:0731-****6153
联系地址:**县天易大道6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项目名称 | 年产500台旋挖设备动力头建设项目 |
| 建设地点 | **柏屹智能装备配件园4栋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 项目概况 | ****拟在**柏屹智能装备配件园4栋投资建设年产500台旋挖设备动力头建设项目,项目占地面积约6124m2,设计年产500台旋挖设备动力头,总投资约2000万元。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大气污染防治。本项目调漆、喷漆、烘干废气:面漆间、烘烤间废气密闭负压收集后通过干式漆雾柜(过滤棉)+二级活性炭+15m高排气筒(DA001)外排,其污染物主要有颗粒物(漆雾)、非甲烷总烃、二甲苯、苯系物、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苯系物参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3550-2026)表1相关限值要求,二甲苯参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的二级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打磨工序的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限值要求;焊接工序产生的粉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切割工序产生的粉尘,于车间内自然沉降;厂内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3550-2026)中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排放限值。 (2)废水污染防治。本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园区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处理厂进行处理,达《****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9-2002)一级A标准后,排放至湘江。 (3)噪声污染防治。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设备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运营期固废分为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三大类。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再交由环卫部门处置。边角料、除尘器及车间收集粉尘、废焊丝、废滤芯等一般固废****公司综合利用。废机油、废油桶、含油抹布手套、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废过滤棉、废漆桶、漆渣、沾染切削液的金属碎屑、液压油渣等危险废物收集于危废暂存间内,再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