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更正公告
(2026年第11号)
为成片开发建设需要,****于2025年12月26日发布《****2026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5年第19号)。根据最新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该批次建设用地部分拟征地地类面积发生变化,我府组织相关部门重新拟定了《****2026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更正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更正内容。将原公告方案“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中的“本次****社区****小组集体土地10.4964公顷。其中:农用地9.4989公顷(含耕地5.1694公顷)、建设用地0.9975公顷”更正为“本次****社区****小组集体土地10.4964公顷。其中:农用地9.4989公顷(含耕地5.1727公顷)、建设用地0.9975公顷”。
二、本公告于2026年7月17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张贴发布,并同步在****门户网站发布(网址:https://www.****.cn),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8月16日止。
三、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认为《方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服务中心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拟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10日。
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服务中心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五、本《方案》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本《方案》即成为正式《方案》。公告时间截止后,****服务中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六、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相关信息我府将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邓伯平
联系电话:0831—****576
联系地址:**县**镇南外街95号4楼
附件:**县2026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更正版)
****
2026年7月17日
附件
**县2026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更正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社区****小组集体土地0.3524公顷。其中:农用地0.3049公顷(含耕地0.1063公顷)、建设用地0.0475公顷。
本次****社区****小组集体土地4.8086公顷。其中:农用地4.0142公顷(含耕地2.1006公顷)、建设用地0.7944公顷。
本次****社区****小组集体土地2.8825公顷。其中:农用地2.5131公顷(含耕地0.8751公顷)、建设用地0.3694公顷。
本次****社区****小组集体土地10.4964公顷。其中:农用地9.4989公顷(含耕地5.1727公顷)、建设用地0.9975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县2026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主要用途为:成片开发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宜府规〔2023〕3号)、《****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江府函〔2023〕160号)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按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和《****关于印发**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20〕60号)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24年)》的通知(宜府发〔2024〕7号)、《****关于印发**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20〕60号)执行,支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按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和《****关于印发**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20〕60号)等相关文件中有关社会保障安置应置人数计算办法,本次征地共涉及安置人员115人,其中:****社区****小组安置对象人数为4人,******小组安置对象人数为24人,****小组安置对象人数为24人,****小组安置对象人数为63人。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本次征地共涉及拆迁农村村民住宅15户,其中:****小组1户,******小组3户,****小组2户,****小组9户。按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和《****关于印发**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20〕60号)的有关规定,拟采取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应安置住房人员以户为单位自主选择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照《******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