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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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路77号-83****商铺公开招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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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租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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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时间 |
起始日期 |
2026年7月20日 |
| 截止日期 |
2026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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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资产基本情况 |
出租资产位置 |
**市**区****路77号-83号 |
| 物业产权状况 |
****供销社所有,粤房字第****774号、粤房字第****0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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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资产面积 |
48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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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租底价 |
人民币22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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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的递增 |
从合同签订后,每个月每平方租金单价在上年度基础上每年递增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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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费 |
承租人按实际费用自行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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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调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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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费用 |
承租人按实际费用自行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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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月一付,每月10日前付清当月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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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期限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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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租期 |
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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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业态限定 |
商业或办公或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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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资产用途 |
商业或办公或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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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资产现状 |
空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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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物业装修情况 |
毛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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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物业进行二次装修 |
允许(装修或更新改造必须报招租人审核通过同意后,方可进行二次装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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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列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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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涉及优先承租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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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保证金 |
租赁期限最后一年2个月租金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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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保证金 |
租赁期限最后一年1个月租金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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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约条件 |
详见第二章招租人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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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价人资格 要求 |
竞价人应具备的 资格条件 |
1、竞价人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竞价人信用不存在污点,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竞价人是否符合该条条款以招租方审核意见为准); 3、竞价人禁止经营或储存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放射性危险物品;禁止从事电镀、污染、噪音、粉尘、模具、印刷等行业;禁止经营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禁止经营的项目。 4、本物业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
|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企业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工商信息查询单打印件(参考查询网址:http://www.****.cn/index.html); 2、提供竞价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第2点的承诺函,信用中国“信用中国”查询报告(查询网址:https://www.****.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打印件或截图(查询网址:http://zxgk.****.cn/); 3、提供竞价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第3点的承诺函。 自然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均需签名加按手印) 1、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竞价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第3点的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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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允许联合体竞价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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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允许转租、分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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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租方式 |
现场竞价(逐轮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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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价人 获取文件须知 |
报名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公告截止日17:00(**时间) |
| 获取文件方式 |
联系招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待工作人员发出招租文件。 蔡名龙135****1315、杜文188****4333; 邮箱:****@qq.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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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审查 须知 |
资格审查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公告截止日17:00 |
| 资格审查文件递交地点标书代写 |
邮件递交(****@qq.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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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价人应具备的 资格条件 |
详见招租公告/竞价人资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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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价人需提交的 资格审查文件 |
格式详见招租文件第五章第一部分及资格条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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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租文件有效期 |
1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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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价保证金 |
缴纳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公告截止日17:00(以到账时间为准) |
| 金额 |
人民币1.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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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价须知 |
竞价开始时间 |
详见《竞价邀请书》 |
| 竞价开始地点 |
详见《竞价邀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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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竞价的条件 |
1、 获取招租文件,通过报名资格审查,于规定的时间前缴纳竞价保证金; 2、 收到招租服务机构发出的《竞价邀请书》; 3、 准时履行签到程序,参加现场公开竞价(以现场签到时间为准); 4、 授权代表现场签署《公开竞价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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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现场竞价须携带资料 |
随身携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竞价者如更换授权人,到场则需另行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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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价增幅 |
报价增幅为人民币0.5元的整数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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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租服务机构 及招租人信息 |
招租服务机构名称 |
******公司 |
| 联系人 |
蔡名龙135****1315、杜文188****4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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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款单位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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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银行****公司****科技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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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账号 |
442********059988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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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市**区**智谷产业园A****集团总部大楼)2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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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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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踏勘招租人联系方式 |
林华谊134****8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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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 |
本次公开招租的行为是按照《深宝国资【2025】42号》文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招租服务机构(******公司)负责交易程序的组织工作。招租人在招租公告及招租文件中关于招租物业的描述情况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招租人保证本次招租的物业是指国有企业所有、受托管理或掌握实际控制权的,按法律法规可用于租赁的物业。因上述物业产权情况及描述情况存在的瑕疵;招租人与原承租方的相关物业纠纷;招租人根据原合同及相关规定确定“优先承租权人”的相关事项均与招租服务机构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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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人的履约条件
1. 招租时招租面积以招租公告为准。请竞价人务必自行实地踏勘和了解招租房屋之现状。竞价人一旦参加竞价,即表明已了解和认可所招租房屋品质、权属情况及其他瑕疵。
2. 承租人按时交纳租金、保证金等各项租赁费用,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3. 招租人以物业现状租赁给承租方使用。承租人完全充分了解并接受所租物业及附属设施设备等的历史及现状,同时清楚并愿意自行负责维修招租人移交物业时现存和承租人使用物业期间发生的影响物业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并承担其投资装修及经营的一切风险。
4. 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物业不允许转租,承租人亦不得将物业整体转让第三方经营使用。
5.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必须做好物业的一切消防、安全生产、劳动用工工作,如有发生消防及其他安全事故、劳资纠纷或经济纠纷,一切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承租人负责。
6. 承租人逾期交纳租金、押金或者其他费用,未达到合同解除条件或者虽达到合同解除条件但招租人未解除合同的,每逾期一日,承租人应当按照日租金金额的两倍向招租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则视承租人不履行本合同,招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押金不退;承租人除应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招租人损失的,承租人还应负责赔偿。
7. 本合同期满后或因承租人违约迫使招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或合同期内承租人提前终止合同的,一切固定资产(包括承租人投入的所有的不动产(包括附着物)、装修设施、水电设施、消防设施等)均无偿归****办公室等可移动设施除外)。
8. 如因城市更新、政府征用、政府项目等,****政府或开发商收购、收回、拆除,《合同》无条件终止,承租人不能向招租人提出任何赔偿要求,租赁房屋、土地有关的赔偿、补偿归招租人所有,与承租人无关。如政府或开发商同意给予承租人补偿,****政府或开发商协商,但不因此影响合同的终止,且承租人不得以此为由迟延搬离物业。****政府或开发商规定的期限搬离,****政府或开发商没有限期拆迁,承租人仍在继续使用租赁房屋时则招租人有权继续按合同规定收取租金至承租人搬离现场之日止。
9. 承租人须按照《**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 向目录(2016年修订)》要求,严禁用于粉尘作业、危险化学品、电镀(线路板)、喷涂、油墨加工、家具制造、纸箱印刷制造、泡沫彩钢板加工等严重浪费**、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等事故风险高的生产作业,否则视为违约;招租人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租赁、水电押金,收回物业。
10. 若租赁物业属工业厂房的构(建)筑物,承租人所安装使用的设备设施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承重要求,二楼以上禁止安放超过350公斤/m2的冲压等各类重型机械设备。其它用途的物业,承租人不得安装或存放超过该物业建筑设计承重标准的设备和物品。
11. 中选人需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如中选人不按约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则视为中选人自愿放弃中选项目,中选人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将被没收归招租人所有,交易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12. 物业使用应满足:①非污染、噪音等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②非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经营的;③消防、环境卫生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④经营企业须提供本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组织管理架构等,配备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在经营过程中如违反规定应按国家相关政策整顿处理,拒不整改的,招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需负任何责任赔偿。
13. 如房屋经检测发现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招租人、承租人双方一致同意:自加固开始至加固结束期间,招租人不收取需加固部分房屋的租金,未加固的房屋承租方应继续缴纳租金,同时租期不变;承租人无条件配合招租人进行房屋安全加固整改(包括场地清场等工作);承租人放弃主张在加固期间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利益损失和实际损失赔偿。
14. 招租人以物业现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本物业无消防验收文件。允许承租方对物业进行二次装修,但需报招租人书面同意。
15. 租赁期间,未经招租人书面同意,物业被人为拆除的,承租人须按每平方米人民币10万元的标准赔偿招租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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