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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9528887 | 建设单位法人:张夕军 |
| 张冰峰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开发区工业园区瓯北路1号 |
| 年产5000吨铸件技改扩能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8-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91-C3391-黑色金属铸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开发区工业园区瓯北路1号 |
| 经度:119.862830 纬度: 34.03725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1-22 |
| 盐环滨表复〔2025〕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0-03-1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000 |
| 1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9528887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922MA****8538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704MADYGGLN4P | 竣工时间:2025-07-01 |
| 2026-07-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9-30 |
| 2026-06-1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7-1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1?id=606119gDLT |
| 该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环评申报的原料、产品、生产工艺及规模组织建设并严格落实污染治理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按照环评申报的原料、产品、生产工艺及规模组织建设并落实污染治理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该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环评申报的原料、产品、生产工艺及规模组织建设并严格落实污染治理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按照环评申报的原料、产品、生产工艺及规模组织建设并落实污染治理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该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环评申报的原料、产品、生产工艺及规模组织建设并严格落实污染治理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按照环评申报的原料、产品、生产工艺及规模组织建设并落实污染治理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气治理方面。本项目运营期制蜡废气采用集气罩+水喷淋(降温冷凝)处理达标后,制壳废气采用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同采用集气罩+碱液喷淋处理达标后的脱蜡废气,一并通过1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锅炉使用天然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达标尾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造型废气采用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焙烧及热处理废气采用水喷淋+静电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熔炼及浇筑废气采用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振壳及抛丸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切割、焊接、打磨废气采用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本项目运营期制壳、振壳、切割、焊补、抛丸、中频炉等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中相关标准;造型、浇注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相关标准;天然气锅炉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相关标准;焙烧炉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1中相关标准;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相关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中相关标准。根据《报告表》所述,结合现有项目,本项目建设后全厂须以生产车间一、生产车间三、生产车间四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以生产车间二、生产车间五为边界,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有居民、学校、医院等敏感保护目标。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运营期蜡型废气采用集气罩+水喷淋(降温冷凝)处理达标后,制壳废气采用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造型废气采用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焙烧及热处理废气采用水喷淋+静电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熔炼及浇筑废气采用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振壳、抛丸、切割、焊接、打磨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本项目运营期制壳、振壳、切割、焊补、抛丸、中频炉等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中相关标准;焙烧炉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1中相关标准;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相关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中相关标准。本项目建设后全厂以生产车间一、生产车间三、生产车间四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以生产车间二、生产车间五为边界,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距离本项目最近敏感点为厂界西北侧25m处的左二庄,目前已被租赁,用于杂物堆放,故该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学校、医院等敏感保护目标。 |
| (1)取消使用锅炉,减少相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对应减少一根排气筒DA002; (2)增加1套200kg规格中频炉,颗粒物排放量增加; (3)增加一台脱蜡釜,取消使用脱蜡池,脱蜡过程为密闭过程且不再使用稀盐酸,非甲烷总烃及氯化氢排放量减少; (4)增加30台射芯机,覆膜砂产能增加,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量增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831 | 948 | 0 | 831 | 0 | 948 | 117 | |
| 0.229 | 0.142 | 0 | 0.229 | 0 | 0.142 | -0.087 | |
| 0.024 | 0.022 | 0 | 0.024 | 0 | 0.022 | -0.002 | |
| 0.002 | 0.002 | 0 | 0.002 | 0 | 0.002 | 0 | |
| 0.041 | 0.035 | 0 | 0.041 | 0 | 0.035 | -0.006 | |
| 13200 | 13200 | 0 | 13200 | 0 | 13200 | 0 | / |
| 0.022 | 0.052 | 0 | 0.022 | 0 | 0.052 | 0.03 | / |
| 0.184 | 0.458 | 0 | 0.184 | 0 | 0.458 | 0.274 | / |
| 0.385 | 0.788 | 0 | 0.385 | 0 | 0.788 | 0.403 | / |
| 0 | 0.288 | 0 | 0 | 0 | 0.288 | 0.288 | / |
| 1 | 化粪池 | 《****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 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县港城****公司,接管要求执行**县港城****公司接管限值;****处理厂处理后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 1 中一级 A 标准,尾水排入淮河入海道南泓。 | 正常 |
| 1 | 排气筒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 —2021) | 本项目营运过程中蜡型、化蜡废气经水喷淋处理、制壳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废气共同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合并排放。自硬砂造型、覆膜砂造型废气由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焙烧及热处理废气由水喷淋+静电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金属熔炼、浇注废气由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振壳、抛丸、切割、焊接、打磨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 | 正常 |
|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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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