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家康**智慧物流分拣系统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2026年07月0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家康**智慧物流分拣系统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
投标人疑问回复:
1.设备技术参数中304不锈钢材质增加3分,实际增加巨大成本,评分点设置失衡
文件位置:磋商文件第四章2.2.2综合评分细则,设备技术参数评分点承诺核心组件滚筒所有不锈钢构件材质采用不锈钢304材质的,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
事实理由:仅3分技术加分,却产生304材质的极大刚性成本上涨;在低价优先价格分规则下,报价抬高将直接大幅扣减价格分,3 分加分完全无法弥补价格分损失。所有选用 304材质、提供更优质服务供应商天然处于评分劣势,实质上被排挤。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与采购需求对应,分值设置应与指标价值匹配,不得设置严重失衡、违背市场规律的评审项。
质疑请求:若确需区分不锈钢材质,应重新设置分值与成本匹配的评分标准,或允许201、304不锈钢均满足基础技术要求,仅按实际工况合理区分分值,不得出现极小分值对应巨额成本上涨的不公平设置。
答:经专家论证,相关评分内容无不合理之处,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
(1)项目接触生鲜、潮湿环境,304不锈钢满足食品卫生、防腐刚需,与采购需求高度匹配;
(2)仅为加分项而非准入门槛,供应商可自选材质投标,未排斥投标人;
(3)分值按指标重要程度合理设定,供应商可自主平衡成本与报价,不存在分值严重失衡问题。
(4)本项目为非依法必招的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招标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叠加无关体系认证、自有软件著作权加分,歧视中小施工集成企业
文件位置:第四章投标人资质评分0-11分、自主创新产品0-6分。
事实理由:信息系统交付星级证书累计计分,上述软件行业高端资质与本项目机电安装、分拣设备现场实施无直接履约关联,仅大型软件企业可拿满分,限制中小智能化工程单位参与。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特定资质、知识产权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质疑请求:删除与本项目履约无关的体系认证加分项。
答:经专家论证,相关评分内容无不合理之处,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
(1)项目含系统集成、软件开发、整体交付,相关资质可客观反映供应商履约管控能力,与项目直接相关;
(2)属行业通用资质,中小供应商满足条件即可得分,不存在歧视;
(3)项目投资额较大,设置综合实力评分旨在择优,所有主体平等参与竞争。
(4)本项目为非依法必招的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招标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关键岗位设置小众证书、强制分岗不得兼任,抬高中小企业门槛
文件位置:第四章拟委任人员评分0-6分。
事实理由:要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信息安全负责人3人专职且不得兼任;技术负责人加分要求“高级信息化物流师”小众证书,市场持有量极低;230万小型项目强制拆分多岗位,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人力成本;仅要求近3个月社保,无统一认定标准,评审自由裁量过大。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置过高人员岗位、资质门槛限制供应商。
质疑请求:删除“高级信息化物流师”证书加分;允许关键岗位合理兼任;明确社保材料统一认定标准。
答:经专家论证,相关评分内容无不合理之处,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
(1)分岗专职便于权责分离,保障项目实施与信息安全,符合项目管理规范;
(2)该证书匹配物流信息化岗位,市场持证量充足,不属于小众证书;
(3)人员评分仅作加分项,不设置准入门槛;社保认定标准已在文件明确,评审统一标准,无自由裁量。
(4)本项目为非依法必招的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招标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4.技术、实施、培训方案仅定性打分,无量化细则
文件位置:第四章技术方案10分、实施方案7分、培训方案3分。
事实理由:三项方案仅采用“优、良好、一般、差”模糊区间打分,未拆解分项量化分值,无客观评审标尺,易出现倾向性主观打分,违反评审因素量化细化要求。
法律依据: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
质疑请求:将三**案拆解为分项量化打分细则,删除模糊定性区间描述。
答: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
(1)所有投标人可自行现场踏勘,编制方案基础条件公平;
(2)完全量化细则易造成模板化应标,无法甄别投标人对项目真实理解程度;
(3)评分细则量化、定性相结合,符合评审细化量化相关规定。
5.书面承诺直接计分,无履约约束,加重投标人成本压力
文件位置:第四章系统对接承诺3分、不锈钢材质承诺3分。
事实理由:仅凭书面承诺即可合计得6分,无中标后核验、违约处罚约束;强制全部不锈钢构件采用304材质,未综合项目成本,加重中小投标人报价压力。
质疑请求:取消承诺类评标分值,相关要求仅作为中标后履约考核标准,不纳入评标打分。标书代写
答: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
(1)对接、材质承诺加分属于规避项目返工、业务中断风险的合理风控措施;
(2)磋商文件及合同均约定承诺不符对应的整改、违约处罚,具备履约约束力;
(3)承诺书均为加分项,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不强制抬高报价成本。
6.设备统一限定3家参考品牌,变相锁定指定品牌
文件位置:第三章材料与设备品牌参考表。
事实理由:RFID读写器、光电传感器、电动滚筒、PLC、PTL等全部设备仅列明3个固定品牌;约定替代品牌评审不通过则必须选用参考品牌且价款不调整,未标注“或同等性能及以上产品”,属于限定特定品牌排斥其他供应商。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限定、指定特定品牌及供应商。
质疑请求:删除全部参考品牌列表,仅以客观技术参数作为评审依据;如需保留品牌示例,统一增加“或同等性能、技术指标不低于示例品牌产品”,取消强制更换品牌不调价条款。
答: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磋商文件P33已注明:对于招标人参考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参考品牌或不低于参考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投标文件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如图纸中出现特定性、唯一性品牌的表述,该品牌仅作为参考,施工过程中不具有限定性。标书代写
7.大量定制化精确参数,绑定特定厂商硬件方案
文件位置:第三章技术标准及设备参数表。
事实理由:文件设置专属精确参数,如输送线固定动力点位、工控机指定芯片型号、PTL控制器固定承载灯数量等,上述参数为特定厂商专属设计,市面多数集成商无法完全匹配,构成量身定制排他条款。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置仅供特定供应商满足的技术参数。
质疑请求:删除所有定制化点位、固定芯片型号等排他参数,统一修改为通用性能指标,不绑定特定硬件方案。
答:经专家论证,磋商文件相关要求无不合理之处,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
(1)输送点位、工控芯片、PTL灯数等为系统联动运行最低数量与性能要求,保障自动化产线协同作业,与本项目内容相匹配;
(2)相关指标为行业通用标准化规格,不存在排他量身定制情形。
(3)本项目为非依法必招的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招标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8.甲方利旧电子吊牌资料缺失,投标人无法精准核算成本
文件位置:第三章A03电子吊牌、设备清单附件。
事实理由:72套电子吊牌为甲方利旧设备,要求投标人报价包含拆装费,但磋商文件未提供吊牌型号、故障现状、改造工程量、接口标准等基础资料,投标人无法准确测算人工、辅料成本,报价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质疑请求:补充利旧吊牌完整参数、故障清单、改造工程量清单;单独列明利旧改造工作范围,允许投标人根据现场工况自主申报拆装费用。
答:投标人可自行赴现场踏勘核实设备现状、工程量,自主核算成本,信息渠道公开均等。
9.设置了最高限价,但是未设置和说明异常低价审查机制,且采用低价优先法,投标人可能存在低于成本价的恶意竞标行为
文件位置:第四章2.2.2评分细则表,价格分。
事实理由:由于以上部分招标材料不清晰,且采用低价优先法,因此可能存在损害其他潜在投标人和招标人利益的恶意低价竞标行为,给招标人造成项目实施和交付风险,对营商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质疑请求:补充异常低价审查机制,且针对低于成本价的报价行为予以约束。
答:****小组专家将对明显低于市场成本的报价重点核查,如有相关情况会线上询标要求投标人说明成本构成,恶意低价将按无效投标处理,无需增设专项条款。
10.甲乙双方违约金标准不对等,乙方处罚条款过于严苛
文件位置:第五章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
事实理由:甲方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日万分之二;乙方逾期完工违约金为日万分之四,为甲方两倍;若不锈钢材质不达标,甲方可直接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已付款并加收合同总额10%惩罚性违约金,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背公**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六条公**则。
质疑请求:统一甲乙双方逾期违约金计算比例;取消材质不符全额退款+10%高额惩罚违约金条款,改为限期整改、按不合格工程量比例扣款。
答:合同相关条款不予调整,符合招标人内部管理要求。
(1)甲乙双方违约造成损失程度不同,差异化违约金设置贴合实际经营损失;
(2)不锈钢材质直接关联食品安全,严苛处罚为风险防控;中标签约阶段可协商调整违约处置细则。
11.预付款双重资金占用,质保金周期过长,无审计时限约束
文件位置:第五章合同第三条付款方式。
事实理由:支付30%预付款除发票外,****银行保函,造成中小企业双重资金占用;5%质保金留存24个月,远超同类智能化项目常规12个月标准;约定审计完成支付至95%,但未明确审计最长时限,无甲方逾期审计赔付约定,存在无限拖延尾款风险。
质疑请求:取****银行保函要求;质保金留存期限缩短至12个月;明确结算审计最长时限,超期未审计视同认可结算报价并按期付款。
答:不予修改,相关设置符合招标人制度要求:
(1)预付款保函为行业通用资金风险防控手段,担保方式可选择;
(2)24个月质保金留存期限与整机至少两年质保周期对应;
(3)竣工资料移交后 3 个月内完成审计,逾期将正常支付尾款,无无限拖延情形。
12.总工期70日历天设置不具备合理可行性
文件位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五章交付期限。
事实理由:磋商开标、计划开工均为2026年7月20日,70天总工期包含方案深化、设备生产、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全流程,无设备排产、方案设计缓冲周期,工期压缩过度,抬高履约门槛。标书代写
质疑请求:总工期**至90日历天及以上,或拆分设备生产、现场安装分段工期,明确各阶段合理时限。
答:该工期设置符合项目实际情况,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
全套方案图纸已附招标文件,投标人无需前期设计,仅负责生产安装调试,中标人中标后按实际工期要求配合招标人完成项目内容。
13.售后维保义务过重,未约定甲方配套配合责任
文件位置:第三章质保售后、第五章合同质保条款。
事实理由:要求7×24小时响应、4小时市区到场、季度巡检、故障3次免费换新、停机超24小时顺延质保、终身免费软件升级;但未约定甲方场地、数据接口、现场协调配合义务,甲方原因造成故障、延误全部由乙方承担,权责不对等。
质疑请求:补充甲方现场配合、数据交付、场地协调义务;区分甲乙双方责任导致故障的维保、质保顺延判定标准。
答:维保条款暂不作调整,中标人须在中标后无条件配合招标人的相关维保工作要求,相关费用投标人投标前须综合考虑,慎重报价。对于非乙方责任导致故障的维保,双方协商处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家康**智慧物流分拣系统
地址:**市**区**路与水东路**
联系人:谢传军
联系方式:0551-****1329
招标代理:****
地 址:**市**新区**路2588号(**大道与**路**)六楼
联系人:汪工
联系方式:0551-****3112,****3831
2026年7月17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7月17日
附件:招标文件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