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6〕112号
省水利厅关于**学堂洲220千伏输变电工程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行政许可决定
国****公司****公司:
****公司提交的**学堂洲220千伏输变电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公司在**市**区、高新区,跨****渠、引江济汉渠、**港总渠、纪南渠,临引江济汉渠实施**学堂洲220千伏输变电工程。
二、基本同意《**学堂洲220千伏输变电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定本)提出的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拟建工程分别为**—居正II回π入学堂洲220kV线路及**—学堂洲Ⅱ回220kV线路,均起于拟建220kV****电站,终点分别接220kV江居Ⅱ回、220kV江枝线原18#塔。其中**—居正II回π入学堂洲220kV线路总长6.703km,评价范围内线路长5.062km,共**杆塔26基,采用钻孔灌注桩或承台灌注桩基础。**—学堂洲Ⅱ回220kV线路总长8.203km,评价范围内线路长5.388km,共**杆塔28基,采用钻孔灌注桩或承台灌注桩基础。
1.**—居正II回π入学堂洲220kV线路。
杆塔G01~G02一档跨越****渠,档距322.00m。跨越处导线弧垂与**渠设计洪水位最小净空高度为20.25m,与**渠左、右岸堤顶最小净空高度分别为20.2m、19.03m;塔基边缘与**渠左、右岸堤内脚最近距离分别为130.18m、55.66m。
杆塔G02~G03与G25~G26先后一档跨越引江济汉渠。其中,杆塔G02~G03于堤防桩号5+670处跨越,档距279m,跨越处导线弧垂与引江济汉渠设计洪水位最小净空高度为35.09m,与引江济汉渠左、右岸渠堤堤顶最小净空高度分别为36.05m、33.06m,塔基边缘与引江济汉渠左、右岸渠堤堤内脚最近距离分别为29m、108.16m;杆塔G25~G26于左堤堤防桩号9+800处跨越,档距358m,跨越处导线弧垂与引江济汉渠设计洪水位最小净空高度为36.63m,与引江济汉渠左、右岸渠堤堤顶最小净空高度分别为33.23m、35.61m,塔基边缘与引江济汉渠左、右岸渠堤堤内脚最近距离分别为79.6m、66.32m。
杆塔G12N~G13N一档跨越**港总渠,档距122m。跨越处导线弧垂与设计洪水位最小净空高度为30.25m,与**港总渠左、右岸堤顶最小净空高度分别为29.04m、28.39m;塔基边缘与**港总渠左、右岸堤内脚最近距离分别为12.41m、16.72m。
2.**—学堂洲Ⅱ回220kV线路。
杆塔T01~T02一档跨越****渠,档距329m,跨越处导线弧垂与设计洪水位最小净空高度为20.1m,与**渠左、右岸堤顶最小净空高度分别为21.04m、18.96m;塔基边缘与**渠左、右岸堤内脚最近距离分别为112.4m、74.75m。
杆塔T02~T03于堤防桩号5+670处一档跨越引江济汉渠,档距302m,跨越处导线弧垂与设计洪水位最小净空高度为33.19m,与引江济汉渠左、右岸渠堤堤顶最小净空高度分别为32.79m、31.8m,塔基边缘与引江济汉渠左、右岸渠堤堤内脚最近距离分别为59.52m、104.36m。
杆塔T12N~T13N一档跨越**港总渠,档距125m,跨越处导线弧垂与设计洪水位最小净空高度为30.46m,与**港总渠左、右岸堤顶最小净空高度分别为28.53m、29.3m;塔基边缘与**港总渠左、右岸堤内脚最近距离分别为14.45m、18.26m。
杆塔T32~T33一档跨越纪南渠,档距338m,跨越处导线弧垂与设计洪水位最小净空高度为27.11m,与纪南渠左、右岸堤顶最小净空高度分别为25.31m、23.97m;塔基边缘与纪南渠左、右岸堤内脚最近距离分别为137.51m、145.51m。
对杆塔G02~G26、T02~T26塔基周边进行反滤处理。反滤体顶部平面尺寸为桩基边缘外延3.6m,底部平面尺寸为桩基边缘外延3.0m,坡比1:1,深度0.6m,结构自下而上依次为300g/m2土工布、0.20m厚细砂、0.20m厚粗砂、0.20m厚碎石。对工程跨越**港总渠处线路下方采取布置绝缘安全封网措施。
三、同意《**学堂洲220千伏输变电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定本)提出的防洪综合分析结论意见。工程对水利规划实施、河势稳定、河道行洪、防洪安全、防汛抢险、堤防安全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无明显不利影响。
四、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省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充分重视渠道保护工作。渠道管理范围内除批复的建(构)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建(构)筑物,不得设置施工营地和堆料场,严禁弃土弃渣,及时清除该区域内施工临时设施,保证渠道防洪工程安全。
(二)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确保防洪安全。工程涉及防洪安全部分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
(三)拟建工程涉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相关批准文件及施工安排送**区水利和湖泊局、****管理局,办理施工备案。项目开工建设时,应提前联系**区水利和湖泊局、****管理局派员联合监督工程施工放样,并依据许可文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
(五)该工程占用的渠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你公司应充分注意和防范工程施工对防洪安全的影响,妥善维护好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防洪安全险情,你公司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
(六)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你公司须接受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你公司应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管理局。
(七)涉渠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完)工验收和主体工程涉及防洪安全的重要部位或隐蔽工程验收,你公司应函请**市、**区水利和湖泊****管理局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你公司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市、**区水利和湖泊****管理局函报有关竣工资料。
(八)拟建工程建设及运行期的****公司或建设、****公司负责。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渠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或应当知道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中心关于**学堂洲220千伏输
变电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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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