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年产金属结构件310吨、产品外壳板件550吨、配电开关控制设备790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6年07月17日至2026年07月23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090
传 真:0750-****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项目名称 | ****年产金属结构件310吨、产品外壳板件550吨、配电开关控制设备790套**项目 |
| 建设地点 | ****鹤****基地22号第4栋 |
| 建设单位 | **** |
| 项目概况 | ****位于鹤****基地22号第4栋,租用已建厂房从事金属结构件、产品外壳板件、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的生产,年产金属结构件310吨、产品外壳板件550吨、配电开关控制设备790套,项目占地面积6336平方米,建筑面积6336平方米,主要生产工艺为机加工、焊接、打磨、除油、烘干、喷粉、固化、丝印等。 |
| 环评机构 | **市****公司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运营期:①项目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总VOCs执行**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及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与《**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江环函〔2020〕22号)相关限值的较严者;颗粒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采取(网站公示、报纸公示、张贴公告)等形式进行。我局在受理公告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