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中央商务区海棠壹号(一期、二期)电梯供货及安装项目答疑补遗文件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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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商务区**壹号(一期、二期)电梯供货及安装项目招标人答疑及补遗

一、质疑内容及答疑回复:

现将“**中央商务区**壹号(一期、二期)电梯供货及安装项目”招标的投标人质疑内容答疑如下:

质疑一:投标产品获得 CQC 中国节能认证得 6 分,不满足不得分。在市场高速梯品牌中,此评分条款明显倾向蒂升。

答疑一:本项目为超高层商业综合体和住宅地标项目,电梯运行频次高、单台年耗电量巨大,节能性能直接降低项目长期运维成本,属于与项目实际需求高度匹配的评审因素,符合国有资金节约能耗、绿色低碳采购政策导向。CQC是国家认监委授权、**电梯行业通用整机节能认证机构,证书可在国家认证认可公共服务平台统一核验,并非小众专属认证。市场内康力、三菱、**西奥、**嘉捷等多家电梯品牌均取得电梯CQC节能认证可查,满足投标人不少于3家充分竞争要求,不存在仅适配单一品牌情形。

质疑二:滚动导靴原品牌得 3 分,不满足不得分。注: 以上需提供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此评分标准仅个别1线品牌和小品牌才有,有倾向性。

答疑二:本项目配置超高层高速电梯,原厂配套滚动导靴为项目安全舒适运行、长期低故障履约刚需部件。滚动导靴作为核心承重减震构件,原厂产品可与整机控制系统、导轨、轿厢载荷一体化匹配并通过整机型式试验验证;第三方通用导靴仅适配常规中低速电梯,在本项目高速工况下易产生过度磨损、共振异响、维保成本激增等问题,无法匹配项目长期耐用、稳定运行核心履约需求。市场上迅达、奥的斯、日立、通力、三菱、康力等多家主流电梯品牌均具备原厂配套滚动导靴供货能力,具备3家以上充分竞争主体,不存在单一品牌指向、排他情形。本项仅设置择优加分,并非投标资格否决条件,投标人选用第三方导靴仅扣除对应分值,不影响投标整体有效性,未设置歧视性准入壁垒。该评审条款紧密贴合本超高层高速电梯项目专属履约刚需,相关条款不予调整。

质疑三:随着技术的发展,为了降低电梯的故障率,现在有众多制造商已将独立变频器(调速装置)集成到控制主板(控制装置)上,是目前最先进的变频技术水平,采用的主板一体化集成,且整梯型式试验报告中将只体现调速装置,不体现变频器,故建议将变频器描述更改为调速装置。

答疑三:详见补遗一。

质疑四: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注:以上需提供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投标人盖章的确认材料是否可视为有效材料

2.商务评分标准:“电梯轿厢状态监测摄像机”“电梯信息发布屏”,我司无该条配置,该条有限制性,是否是为某TKE厂家量身定制的要求。

3.商务评分标准:“控制系统:滚动导靴原品牌得3分,不满足不得分。”该条为某品牌量身定制的,有排他性,强烈建议修改。

4.商务评分标准:"制造商能力:2、投标产品获得CQC中国节能认证得6分,不满足不得分。”该条为什么要求指定CQC颁布的节能认证CNAS,CMA等认证报告才是世界公认组织。为什么选择这么小众的认证组织报告评分,是否为某小作坊量身定制的标准。具有排他性,强烈建议修改。

答疑四:回复1:提供型式试验证书或制造商委托试验报告或相关检测报告或证书均可。

回复2:本项目为超高层商业综合体,电梯轿厢属于公共场所,安装监控属于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范畴,招标人作为经营管理单位,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合规合法。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应急救援、事故追溯是法定要求,监控是必要技术手段。摄像机及信息发布屏能实时监控困人、故障、暴力/坠梯风险发布公告、应急指引、物业通知、故障提示、维保信息、火灾救援时需实时调取轿厢画面、人员位置,属于高层建筑配套刚需配套设施,并非额外附加非标设备。招标文件列明的摄像机、信息屏硬件参数均基于高层建筑应急、智慧安防通用需求编制,为安防、显示行业通用参数,海康、大华、海信、长虹等全行业主流厂商均可生产配套,无品牌指向性,不存在量身定制或排他性。

回复3:详见答疑二。

回复4:详见答疑一。

质疑五:1、投标产品获得CQC中国节能认证得6分,不满足不得分。注:以上需提供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质疑:电梯CQC节能认证属于自愿性认证,非强制认证。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该条款明确写明CQC单一机构认证是对大部分厂家的歧视,能提供该认证的电梯厂家屈指可数。请修改招标文件,删除指定机构,给各投标人公平的竞争机会。

2、控制柜、门锁、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须提供有效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各项参数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全部部件型式试验齐全且参数达标得6分,任意一项缺失型式试验或参数不满足扣1分,扣完为止。注:以上需提供型式试验证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质疑:根据国家型规T7007-2016及 GB/T 7588.1-2020规定:电梯安全装置包含类型为:①一个或几个安全触点②安全电路③可编程电子安全系统;可见安全电路和可编程电子系统只是满足电梯安全装置的两种途径,不论采用哪种途径,都是满足国家要求且安全可靠的。所以安全电路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系统采用原厂原品牌均是对电梯安全装置质量的保证。建议修改为安全电路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系统。

3、滚动导靴原品牌得3分,不满足不得分。

质疑:该条款市场满足性不足三家,明显为某欧美系厂家额外加分;且市场上绝大部分厂家均采用知名专业导靴制造商,如威特、申菱等,上述公司产品在品质/质量上已达国际先进水平。该配置要求违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请招标人予以修。

此招标方法明显倾向于TKE电梯品牌,明显排斥其余招标人。

4、设备支持用户自定义 AI 算**,可运行、停止算**,可显示当前算**的运行状态,并支持修改、删除算**及自定义算**名称;

质疑:此功能是否为独家具有,此功能描述不清楚,所谓AI算**是什么。

5、支持人数统计功能,支持多边形(最多允许 10 条边)人- 106 - 数检测区域,并可实时统计区域中的人员数量及位置,支持预览画面上实现显示统计的人数,支持将检测结果定时上传;

质疑:此功能是否为独家具有,此结果上传至哪里,描述不清楚,是否为特有品牌制定。

6、节目支持多个页面(至少支持 32 个组成,页面包括多 个窗口至少支持 16 个,同一个页面中的窗口类型可以不一 样),支持一个页面不同的窗口播放不同的素材同时可以添 加时钟窗口(时钟的样式可选)、倒计时窗口,也可以添加节目单背景图;

质疑:此功能是否为独家具有,是否为特有品牌制定,15寸显示要求多窗口,是否必要。

答疑五:回复1:详见答疑一。

回复2:招标文件表述无强制二选一限制,仅要求对应部件具备有效型式试验证书,投标人采用安全电路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系统任一方案均可得分,不存在强制原厂自产限制;依据GB/T 7588.1-2020电梯国标,两类安全装置均为合规安全路径,评标专家仅在评标过程核验证书有效性,不限制技术路线,异议所述限制情形不存在。满足国标合格即可。

回复3:详见答疑二。

回复4、5、6:(1)本项目为**地标高端商业楼宇,人流密集,存在电动车入梯管控、人员拥挤预警、消防疏散人流统计等常态化安防需求,自定义AI算**可适配后期物业新增识别场景,多****商场客流管控,多窗口信息屏可同步播放消防通知、商业宣传、时间倒计时,均为大型商业综合体智慧管理刚需,并非冗余功能。

(2)国内多家电梯智能安防厂商均可完整实现上述功能,不存在独家技术垄断;参数描述模糊问题将在澄清文件补充定义:AI算**指电梯专用安防识别算法包、统计数据上传至物业智慧管理平台,消除理解歧义。

(3)项目轿厢空间宽敞,16分屏搭配分区显示功能,适配商业综合体多信息同步发布需求,符合高端楼宇建设定位,与项目实际需要相匹配。

质疑六:1、投标产品获得CQC中国节能认证得6分,不满足不得分。注:以上需提供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质疑:电梯CQC节能认证属于自愿性认证,非强制认证。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该条款明确写明CQC单一机构认证是对大部分厂家的歧视,能提供该认证的电梯厂家屈指可数。请修改招标文件,删除指定机构,给各投标人公平的竞争机会。

2、控制柜、门锁、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须提供有效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各项参数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全部部件型式试验齐全且参数达标得6分,任意一项缺失型式试验或参数不满足扣1分,扣完为止。注:以上需提供型式试验证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质疑:根据国家型规T7007-2016及 GB/T 7588.1-2020规定:电梯安全装置包含类型为:①一个或几个安全触点②安全电路③可编程电子安全系统;可见安全电路和可编程电子系统只是满足电梯安全装置的两种途径,不论采用哪种途径,都是满足国家要求且安全可靠的。所以安全电路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系统采用原厂原品牌均是对电梯安全装置质量的保证。建议修改为安全电路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系统。

3、滚动导靴原品牌得3分,不满足不得分。

质疑:该条款市场满足性不足三家,明显为某欧美系厂家额外加分;且市场上绝大部分厂家均采用知名专业导靴制造商,如威特、申菱等,上述公司产品在品质/质量上已达国际先进水平。该配置要求违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请招标人予以修。

此招标方法明显倾向于TKE电梯品牌,明显排斥其余招标人。

4、设备支持用户自定义 AI 算**,可运行、停止算**,可显示当前算**的运行状态,并支持修改、删除算**及自定义算**名称;

质疑:此功能是否为独家具有,此功能描述不清楚,所谓AI算**是什么。

5、支持人数统计功能,支持多边形(最多允许 10 条边)人- 106 - 数检测区域,并可实时统计区域中的人员数量及位置,支持预览画面上实现显示统计的人数,支持将检测结果定时上传;

质疑:此功能是否为独家具有,此结果上传至哪里,描述不清楚,是否为特有品牌制定。

6、节目支持多个页面(至少支持 32 个组成,页面包括多 个窗口至少支持 16 个,同一个页面中的窗口类型可以不一 样),支持一个页面不同的窗口播放不同的素材同时可以添 加时钟窗口(时钟的样式可选)、倒计时窗口,也可以添加节目单背景图;

质疑:此功能是否为独家具有,是否为特有品牌制定,15寸显示要求多窗口,是否必要。

答疑六:详见答疑五回复。

质疑七:招标文件商务评审标准中关于电梯轿厢状态监测摄像机和电梯信息发布屏的参数要求具体的令人发指!定制化程度过高,大量细化专属功能,脱离电梯基础使用刚需。技术部分属于暗标,而此条又那么有针对性,难道是招标人为了某一家量身定制的吗这部分内容显然是违反了《招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作为电梯的招标活动,对附属产品做出如此详细的参数要求,为何不将该项目改为《**中央商务区**壹号(一期、二期)电梯轿厢状态监测摄像机和电梯信息发布屏的招标》电梯的招投标活动,靠附属产品控标,吃相是不是太难看了建议简化、通用化相关技术参数,取消具体指标。

作为**区标志性建筑,**中央商务区**壹号(一期、二期)项目一直备受关注,没想到在反腐倡廉的大环境下,在“十五五”规划的开端之年,本项目的相关领导和采购方还敢明目张胆的写出这样一份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说是代理机构擅作主张,与通力电梯私下密谋作为电梯行业的从业人员,我感到心寒和恐惧!

如果本项目不更改此条款,仍然一意孤行,我作为电梯行业从业人员,有义务更有责任将本项目投诉至相关监管部门,还电梯行业一片清明!

答疑七:本项目为超高层商业综合体,电梯轿厢属于公共场所,安装监控属于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范畴,招标人作为经营管理单位,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合规合法。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应急救援、事故追溯是法定要求,监控是必要技术手段。摄像机及信息发布屏能实时监控困人、故障、暴力/坠梯风险发布公告、应急指引、物业通知、故障提示、维保信息、火灾救援时需实时调取轿厢画面、人员位置,属于高层建筑配套刚需配套设施,并非额外附加非标设备。招标文件列明的摄像机、信息屏硬件参数均基于高层建筑应急、智慧安防通用需求编制,为安防、显示行业通用参数,海康、大华、海信、长虹等全行业主流厂商均可生产配套,无品牌指向性,不存在量身定制或排他性。本条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八:招标文件中电梯信息发布屏技术参数定制化程度过高,大量细化专属功能,脱离电梯基础使用刚需。技术部分属于暗标,而此条又那么有针对性,难道是招标人为了某一家量身定制的吗这部分内容显然是违反了《招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建议简化、通用化相关技术参数,取消具体指标。控标不要太狠了,不要一条道走到黑,**石刻上的诸佛都在看着,还是要给其他同行留一线生机。如果不听,久走夜路必闯鬼。我们将向有关部门递交举报材料,一查到底。

答疑八:本项目为超高层商业综合体,电梯轿厢属于公共场所,安装监控属于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范畴,招标人作为经营管理单位,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合规合法。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应急救援、事故追溯是法定要求,监控是必要技术手段。摄像机及信息发布屏能实时监控困人、故障、暴力/坠梯风险发布公告、应急指引、物业通知、故障提示、维保信息、火灾救援时需实时调取轿厢画面、人员位置,属于高层建筑配套刚需配套设施,并非额外附加非标设备。招标文件列明的摄像机、信息屏硬件参数均基于高层建筑应急、智慧安防通用需求编制,为安防、显示行业通用参数,海康、大华、海信、长虹等全行业主流厂商均可生产配套,无品牌指向性,不存在量身定制或排他性。本条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九:招标文件中电梯轿厢监测摄像机技术参数定制化程度过高,大量细化专属功能,脱离电梯基础使用刚需。技术部分属于暗标,而此条又那么有针对性,难道是招标人为了某一家量身定制的吗这部分内容显然是违反了《招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建议简化、通用化相关技术参数,取消具体指标。控标不要太狠了,不要一条道走到黑,**石刻上的诸佛都在看着,还是要给其他同行留一线生机。如果不听,久走夜路必闯鬼。我们将向有关部门递交举报材料,一查到底。

答疑九:本项目为超高层商业综合体,电梯轿厢属于公共场所,安装监控属于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范畴,招标人作为经营管理单位,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合规合法。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应急救援、事故追溯是法定要求,监控是必要技术手段。摄像机及信息发布屏能实时监控困人、故障、暴力/坠梯风险发布公告、应急指引、物业通知、故障提示、维保信息、火灾救援时需实时调取轿厢画面、人员位置,属于高层建筑配套刚需配套设施,并非额外附加非标设备。招标文件列明的摄像机、信息屏硬件参数均基于高层建筑应急、智慧安防通用需求编制,为安防、显示行业通用参数,海康、大华、海信、长虹等全行业主流厂商均可生产配套,无品牌指向性,不存在量身定制或排他性。本条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十:评标办法中“投标产品获得 CQC中国节能认证得6分”,此要求范围较狭窄,且未明确认证等级。由国家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VDI电梯能量效率等级证书等材料同样能反映节能等级,建议调整为“投标产品获得节能认证评级为A级或1级得6分”。

答疑十:按招标文件执行,本条不予调整。

质疑十一:"委托代理人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提供投标人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分公司人员也隶属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公司进行缴纳。建议调整为:委托代理人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提供投标人或投标人隶属分支机构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

答疑十一: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本条不予调整。

质疑十二:质疑:滚动导靴原品牌得3分,不满足不得分。

质疑法律依据与事实要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禁止限定特定商标、品牌或实行差别待遇的规定,且滚动导靴为通用标准件,性能可通过技术参数量化,无需绑定原品牌 。

1:要求“原品牌”实质是指定特定制造商,排斥了其他具备同等技术能力的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 。

2:缺乏必要性且可量化替代:滚动导靴的核心指标是摩擦系数、承载能力、噪声值、耐磨性等,完全可用客观技术参数(如 GB/T 标准)描述,绑定品牌无技术依据 。

3:分值设置显失公平:3 分满分且“不满足不得分”构成排他性门槛,非实质性响应条款不应具有一票否决效应,扭曲了综合评分法的公平性 。

4:行业通用性:主流一线品牌(如奥的斯、迅达、日立等)均提供符合国标且可互换的高性能滚动导靴,并非某单一品牌独有技术 。

答疑十二:本项目配置超高层高速电梯,原厂配套滚动导靴为项目安全舒适运行、长期低故障履约刚需部件。滚动导靴作为核心承重减震构件,原厂产品可与整机控制系统、导轨、轿厢载荷一体化匹配并通过整机型式试验验证;第三方通用导靴仅适配常规中低速电梯,在本项目高速工况下易产生过度磨损、共振异响、维保成本激增等问题,无法匹配项目长期耐用、稳定运行核心履约需求。市场上迅达、奥的斯、日立、通力、三菱、康力等多家主流电梯品牌均具备原厂配套滚动导靴供货能力,具备3家以上充分竞争主体,不存在单一品牌指向、排他情形。本项仅设置择优加分,并非投标资格否决条件,投标人选用第三方导靴仅扣除对应分值,不影响投标整体有效性,未设置歧视性准入壁垒。该评审条款紧密贴合本超高层高速电梯项目专属履约刚需,相关条款不予调整。

质疑十三:质疑:控制柜、门锁、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须提供有效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各项参数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全部部件型式试验齐全且参数达标得6分,任意一项缺失型式试验或参数不满足扣1分,扣完为止。注:以上需提供型式试验证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质疑法律依据与事实要点: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不得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安全部件型式试验证书是强制性准入证明,非竞争性技术指标 。

1:所有合法投标产品必须持证,将此作为评分项无区分度,若因参数微调扣分则涉嫌控标。

2:部分部件(如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系统)通常包含在整机型式试验中,强制要求单独证书可能增加非必要负担或指向特定供货模式 。

3:“参数满足”表述模糊,未界定依据何种标准(国标/行标/企标),易引发歧视性评审。

答疑十三:回复1:安全部件型式试验为强制准入,设为评分项无区分度、涉嫌控标

本项为综合评分项,非资格否决条款,缺失证书仅扣分不废标,未将法定准入资质设为投标门槛,安全部件型式试验非强制准入条款;评分核心核查证书参数与本项目电梯匹配度,不同厂商部件参数覆盖区间存在客观差异,具备区分度;评判标准统一执行国标、特种设备规范,无专属参数阈值,多品牌均可满足,不存在控标。

回复2:依据《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22,招标文件所列部件装置均属独立安全部件,整机报告不可替代单独型式试验证书。****部件厂商均可出具独立证书,不限制供货模式;项目为公共电梯,提前核验独立证书满足后期监检、年检溯源要求,属项目必需条件,未增设不合理负担。

回复3: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已统一明确评判依据为国家强制国标、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不采用企标、团体标准,不存在歧视性评审风险。

质疑十四:质疑一:投标产品获得CQC中国节能认证得6分,不满足不得分。注:以上需提供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质疑法律依据与事实要点

1:品目清单缺失:现行《****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 号)中电梯整机不属于强制或优先采购范围,仅部分零部件(如电机)可能涉及;对非清单产品强制要求节能认证并赋予高分,缺乏政策依据 。

2:违规设置评审因素:根据财库〔2019〕9 号文第五条,未列入清单的产品,招标人可参考标准提出绿色要求,但不得将特定认证证书作为评分项;设置"6 分且一票否决”实质构成差别待遇 。

3:非强制认证歧视:CQC 节能认证属自愿性认证,办理需成本与周期,与电梯安全运行核心履约能力无直接必然关联,高额分值变相限制未认证中小企业参与 。

4:分值设置失衡:单一自愿认证独占 6 分(通常占商务/技术分比重过大),违反评审因素应与采购需求相匹配原则,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

答疑十四:本项目为超高层商业综合体和住宅地标项目,电梯运行频次高、单台年耗电量巨大,节能性能直接降低项目长期运维成本,属于与项目实际需求高度匹配的评审因素,符合国有资金节约能耗、绿色低碳采购政策导向。CQC是国家认监委授权、**电梯行业通用整机节能认证机构,证书可在国家认证认可公共服务平台统一核验,并非小众专属认证。市场内康力、三菱、**西奥、**嘉捷等多家电梯品牌均取得电梯CQC节能认证可查,满足投标人不少于3家充分竞争要求,不存在仅适配单一品牌情形。

质疑十五:1、 2、投标产品获得CQC中国节能认证得6分,不满足不得分。注:以上需提供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质疑:电梯CQC节能认证属于自愿性认证,非强制认证。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该条款明确写明CQC单一机构认证是对大部分厂家的歧视,能提供该认证的电梯厂家屈指可数。请修改招标文件,删除指定机构,给各投标人公平的竞争机会。

2、控制柜、门锁、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须提供有效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各项参数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全部部件型式试验齐全且参数达标得6分,任意一项缺失型式试验或参数不满足扣1分,扣完为止。注:以上需提供型式试验证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质疑:根据国家型规T7007-2016及 GB/T 7588.1-2020规定:电梯安全装置包含类型为:①一个或几个安全触点②安全电路③可编程电子安全系统;可见安全电路和可编程电子系统只是满足电梯安全装置的两种途径,不论采用哪种途径,都是满足国家要求且安全可靠的。所以安全电路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系统采用原厂原品牌均是对电梯安全装置质量的保证。建议修改为安全电路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系统。

3、滚动导靴原品牌得3分,不满足不得分。

质疑:该条款市场满足性不足三家,明显为某欧美系厂家额外加分;且市场上绝大部分厂家均采用知名专业导靴制造商,如威特、申菱等,上述公司产品在品质/质量上已达国际先进水平。该配置要求违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请招标人予以修改。

答疑十五:详见质疑五回复问题1、2、3。

质疑十六:1、 2、投标产品获得CQC中国节能认证得6分,不满足不得分。注:以上需提供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质疑:电梯CQC节能认证属于自愿性认证,非强制认证。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该条款明确写明CQC单一机构认证是对大部分厂家的歧视,能提供该认证的电梯厂家屈指可数。请修改招标文件,删除指定机构,给各投标人公平的竞争机会。

2、控制柜、门锁、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须提供有效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各项参数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全部部件型式试验齐全且参数达标得6分,任意一项缺失型式试验或参数不满足扣1分,扣完为止。注:以上需提供型式试验证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质疑:根据国家型规T7007-2016及 GB/T 7588.1-2020规定:电梯安全装置包含类型为:①一个或几个安全触点②安全电路③可编程电子安全系统;可见安全电路和可编程电子系统只是满足电梯安全装置的两种途径,不论采用哪种途径,都是满足国家要求且安全可靠的。所以安全电路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系统采用原厂原品牌均是对电梯安全装置质量的保证。建议修改为安全电路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系统。

3、滚动导靴原品牌得3分,不满足不得分。

质疑:该条款市场满足性不足三家,明显为某欧美系厂家额外加分;且市场上绝大部分厂家均采用知名专业导靴制造商,如威特、申菱等,上述公司产品在品质/质量上已达国际先进水平。该配置要求违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请招标人予以修改。

答疑十六:详见质疑五回复问题1、2、3。

质疑十七:1、招标文件第51页——制造商制造能力——投标产品获得CQC中国节能认证得6分,不满足不得分。请招标人明确此条所述“投标产品”是指的电梯整机还是部件,请招标人明确。

答疑十七:投标产品指部件,如电梯曳引机、永磁同步电动机等。

质疑十八:"质疑一:“原厂原品牌”评分要求违反多部法规,涉嫌变相限定品牌、排斥民企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将“门电机、变频器、主板、滚动导靴原品牌”分别设为3分评分项,合计12分;同时要求“曳引机、门机、制动器”为原厂原品牌。

违法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不得限定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六)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四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交易不得限制或排斥民营经济组织。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不得设置排他性或限制性竞争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第十三条:招标文件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指向性技术参数”直接或变相引用特定品牌、专利、商标或供应商的技术特点,属于典型的不合理条件。

****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34号:不得以产品品****政府采购活动。

违法分析: 要求核心部件均为“原厂原品牌”,实质上是要求制造商必须自主生产全部核心部件。当前电梯行业呈现专业化分工特征,仅极少数头部企业具备全产业链整合能力,绝大多数企业需依托供应链协作模式。“原厂原品牌”要求直接将多数制造商排斥在外。控制系统4项合计12分,占商务部分40分的30%,分值畸高,实质上构成变相资格准入。这与国家“纠正各类排斥民营企业的不合理条件”的政策方向严重背离。

请求: 删除全部“原厂原品牌”评分要求,改为对部件性能可量化指标进行客观评分。

质疑二:曳引机制动器评分参数远超行业标准,涉嫌为特定品牌“量身定做”

事实依据: 制动器动作寿命:2000万次得5分,1000万次得2.5分,200万次得1分;制动力矩:200%得5分,150%得2.5分,125%得1分。

违法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违法分析: 国标要求制动器动作寿命不少于200万次,招标文件满分标准为国标的10倍;制动力矩常规要求为125%,招标文件满分要求为200%。本项目为普通商业住宅电梯,运行频次常规,无特殊需求。已有同类项目被财政部门认定此类设置“具有排他性,市场上能满足的制造商具备局限性”。

请求: 调整至行业合理水平,以国家标准为基准设置评分区间。

质疑三:技术部分10分全为主观分,违反评审因素须细化量化的规定

事实依据: 技术部分“安装服务方案”5分、“售后服务方案”5分,以“优、良、一般、差”定性评分。

违法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分值设置应与量化指标相对应。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

违法分析: “优、良、一般、差”缺乏客观衡量标准,评委会自由裁量权过大。已有财政部门认定此类设置“扩大了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请求: 将主观评分转化为客观评分,设置具体量化指标。

质疑四:“全部部件型式试验齐全”要求实质变相强制“原厂自产”

事实依据: 要求控制柜、门锁、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等8类部件全部提供型式试验证书,“全部齐全得6分,任意一项缺失扣1分,扣完为止”。

违法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设定的技术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违法分析: “全部齐全”方可满分、任一缺失即扣分,使采用外部供应商成熟部件的制造商被扣分,变相强制“原厂自产”全部部件,与行业专业化分工现实严重不符,与合同履行无实质关联。

请求: 修改为对关键核心部件要求型式试验证书即可。

质疑五:“▲”条款证明材料要求不明确

事实依据: 标注“▲”的条款须“提供证明材料”,但未明确形式、出具机构、时效等要求。

违法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违法分析: 已有评标实践认定“证明材料范围太大,不符合评审条件应量化细化、不得使用模糊条件的要求”。

请求: 明确证明材料具体形式和要求。"!

答疑十八:回复1:本项目核心部件原厂配套要求是基于高速电梯安全运行的合理履约需求,不存在设置竞争壁垒的情况。本次采购高速电梯运行负荷高、使用周期长,曳引系统、控制系统、门系统、导靴直接关乎乘梯安全、噪声震动、整机故障率。整机原厂同步研发生产的核心部件经过整机协同测试,软硬件参数完全匹配,整机质保权责清晰。该评审条件与采购标的特点、长期履约需求高度适配,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无关限制性条件”。

回复2:条款未限定任何特定商标、品牌、供应商,对所有投标人规则统一,不存在变相指定品牌。招标文件仅要求投标整梯与核心部件为同一制造商自有品牌,全文未出现任何品牌名称、特定厂商技术特征,外资、国有、民营电梯制造商执行完全相同打分标准。只要厂商具备自产核心部件能力,无论企业性质均可同等拿分,未对任一主体设置差异化门槛,不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界定的限定品牌、差别待遇情形。

回复3:大量民营电梯企业可满足原厂原品牌要求,具备实现主板、变频器、门电机、曳引机、制动器、导靴自主研发生产的能力,可完整提供原厂配套证明材料,市场竞争主体充足,不存在排斥民营企业。

回复4:相关分值仅为加分项,非资格门槛,不限制企业参与投标,属于商务评审加分,并非投标资格否决条件。

回复5:发改委16号令、发改法规〔2025〕1358号文件、财政部34号指导性案例规制的是直接引用单一品牌独有参数、强制采购指定品牌配件、排他性技术指标等情形;《民营经济促进法》禁止无正当理由区分企业所有制设置歧视条款。本评审要求是统一通用技术匹配标准,不分国企、民企、外资,不存在歧视、排他,不在法规禁止范围内。

质疑十九:"质疑事项1:▲10、设备支持用户自定义 AI 算**,可运行、停止算**,可显示当前算**的运行状态,并支持修改、删除算**及自定义算**名称。

事实依据:本次项目采购标的为常规民用/商用电梯,配套的智能监控核心需求仅为实现电瓶车入梯报警、基础异常行为识别等通用安防功能,行业内主流电梯智能设备出厂时已预置成熟的专用算**,完全可覆盖项目全部使用场景。普通物业运维单位不具备AI算法二次开发、自定义部署的专业能力,该“用户自定义AI算**”要求无任何实际落地使用场景,属于完全冗余的技术要求。经市场调研,国内仅不足3家具备全栈AI自研能力的厂商可完整满足该参数,绝大多数深耕电梯安防领域的主流供应商均无法响应,直接大幅缩小了有效竞争范围。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招标人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2:▲8、节目支持多个页面(至少支持 32 个组成,页面包括多个窗口至少支持 16 个,同一个页面中的窗口类型可以不一样),支持一个页面不同的窗口播放不同的素材同时可以添加时钟窗口(时钟的样式可选)、倒计时窗口,也可以添加节目单背景图。

事实依据:电梯轿厢内的信息发布终端常规物理尺寸仅为10-21英寸,在有限的轿厢空间内,单屏幕同时拆分16个独立播放窗口完全不具备可视性,乘客根本无法清晰识别多窗口内容,该参数完全违背电梯场景的硬件使用常识。目****布行业的通用标准配置,仅支持单页面2-4个分窗口同时播放,32个页面+单页面16个窗口的要求,属于刻意设置的非必要高门槛,绝大多数通用显示终端厂商无法满足该极端参数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质疑事项3:▲11、制作终端的播放内容时,需要经过三层审核(素材审核、节目审核、日程审核),可通过设置专人进行终端播放内容审核权限,未审核通过的内容不能发布到终端进行播放,保障节目内容的安全。

事实依据:本次项目电梯信息发布的内容以公益宣传、便民通知、物业公告为主,仅需执行“素材初审+节目终审”的两级审核机制,即可完全满足内容合规要求。强制要求素材、节目、日程全链路三层审核并绑定专属专人权限,不仅大幅增加了物业日常运维的人力成本,也无任何电梯信息发布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作为依据。该功能属于定制化平台级需求,仅少数做过大型政务信息发布系统的厂商可完整匹配,普通电梯配套安防厂商难以直接响应。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无直接关联,属于不合理限制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4:▲12、终端安全策略:锁屏策略,终端具备自动锁屏功能,不输入解锁密码不能退出播放系统,保障播放系统安全;保护策略,信息发布软件具备非前台自动保护机制,当信息发布软件被非解锁操作后退出到后台运行时,保护机制会快速将信息发布重新强制前台,保障信息发布设备的播放内容;播放策略,终端设备播放时会进行素材文件的MD5或者抽样文件校验,无法通过校验的素材不会进行播放,防止播放素材的篡改。

事实依据:常规民用电梯信息发布不属于涉密场景,行业通用的HTTPS加密传输协议已完全满足日常数据传输安全需求。强制要求RSA密钥交换+AES全报文加密的组合,若未明确公开通用加密标准,极易被特定厂商绑定自有私有加密协议,形成技术壁垒。其中锁屏、后台自启恢复、素材MD5校验虽属于基础安全功能,但与前序自定义加密要求绑定为整体硬性条款后,进一步抬高了普通供应商的响应门槛,导致大量具备成熟电梯安防产品的厂商被直接排除在外。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相关质疑请求

请招标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上述4项带▲号的技术参数进行公开复核,组织行业专家论证其与本次电梯采购项目实际使用场景的匹配性。

建议删除“用户自定义AI算**”“单页面支持16个播放窗口”“强制三层内容审核”这三项完全脱离实际需求的冗余参数,将全报文加密要求调整为符合行业通用标准的“支持HTTPS加密传输”,保留锁屏、素材MD5校验等基础安全功能。

请将参数调整后的更正公告在官方采购平台公开发布,**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可公平参与本次项目竞争。标书代写

若招标人坚持保留上述参数,请书面公开说明每一项参数对应的实际业务需求依据、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支撑文件,以及市场上可满足该参数的3家以上不同品牌产品的公开佐证材料。"

答疑十九:回复1:本项目为大客流商业综合体,需常态化开展电梯安防识别、客流监测、拥堵预警工作,且需预留后期功能拓展能力。招标文件所述算法自定义功能,仅为标准化安防算法包的常规管理操作,无需专业AI研发能力,具备实际落地价值,并非冗余参数。市场多家主流厂商均可实现,无排他性及竞争壁垒。

回复2:本项目配置商用宽体电梯及高清显示终端,多页面、多窗口支持自由布局分区,可同步承载应急通知、商业宣传、便民信息、时钟倒计时等多类内容,契合商业综合体多信息并行发布的运营刚需,不存在可视性不足问题。

回复3:本项目电梯终端面向海量流动公众,信息发布频次高、传播范围广,易产生合规问题与不良社会反响。三级全链路审核机制可实现内容合规校验、发布全程溯源、应急内容优先推送,是大型公共商业场景必要的风控措施。系统支持分岗授权、并行审核,不增加额外运维负担,为行业成熟通用功能,非定制冗余需求。

回复4:本项目终端为公共无人值守设备,锁屏防篡改、后台保常驻、素材校验防异常播放等安全策略,是公共楼宇终端基础必备风控配置,有效保障设备稳定运行与内容安全,贴合项目实际需求,不属于冗余、限制性参数。

质疑二十:滚动导靴原品牌得3分,不满足不得分。

质疑:该条款市场满足性不足三家,明显为某欧美系厂家额外加分;且市场上绝大部分厂家均采用知名专业导靴制造商,如威特、申菱等,上述公司产品在品质/质量上已达国际先进水平。该配置要求违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请招标人予以修改。

答疑二十:详见答疑二。

质疑二十一:控制柜、门锁、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须提供有效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各项参数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全部部件型式试验齐全且参数达标得6分,任意一项缺失型式试验或参数不满足扣1分,扣完为止。注:以上需提供型式试验证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质疑:根据国家型规T7007-2016及 GB/T 7588.1-2020规定:电梯安全装置包含类型为:①一个或几个安全触点②安全电路③可编程电子安全系统;可见安全电路和可编程电子系统只是满足电梯安全装置的两种途径,不论采用哪种途径,都是满足国家要求且安全可靠的。所以安全电路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系统采用原厂原品牌均是对电梯安全装置质量的保证。建议修改为安全电路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系统。

答疑二十一:详见答疑五回复2。

质疑二十二:1、 2、投标产品获得CQC中国节能认证得6分,不满足不得分。注:以上需提供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质疑:电梯CQC节能认证属于自愿性认证,非强制认证。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该条款明确写明CQC单一机构认证是对大部分厂家的歧视,能提供该认证的电梯厂家屈指可数。请修改招标文件,删除指定机构,给各投标人公平的竞争机会。

答疑二十二: 详见答疑一。

二、补遗部分

补遗1: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2(2)商务评审标准 原“控制系统 2、变频器原品牌得3分,不满足不得分。”

修改为:变频器(调速装置、控制装置)不满足不得分。

补遗2: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19日上午09时00分(**时间),开标时间及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相应顺延。标书代写

注:本次答疑及补遗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次答疑及补遗为准。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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