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省**市**区**街道,**农居用房,南至空地(永农),西至农居用房,北至村道,地块分两部分,相距约 58m,西侧区域 1170m2,东侧区域 1904m2,合计共3074m2。
根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本地块用地性质为农村服务设施用地(0704)。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 号)中用地用海分类,本地****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政府关于印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 号)等文件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生态环境厅******厅****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24〕47 号),对甲类地块(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的用途将变更为农村服务设施用地(0704),为甲类地块,故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此,********联合社委托****(以下简称“我公司”)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阶段开展。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根据《****生态环境厅******厅****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24〕47 号)第十五条“属于甲类地块且原用途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
(一)未曾涉及工矿企业用途、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
(二)未曾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或填埋的;
(三)历史监测或现场快速筛查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
(四)现场检查或踏勘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迹象的,或者不存在紧邻周边污染源直接影响的;
(五)相关用地历史、污染状况等资料齐全,能够排除污染可能性的。
我公司根据本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需求,成立了调查工作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地块及其周边区域土地利用状况进行了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对熟悉地块环境情况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的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资料收集等信息分析结果,确认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满足浙环发〔2024〕47 号中第十五条的“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的五类条件。调查地块符合“农村服务设施用地(0704)”的规划用地要求,可止于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无需进行采样检测,调查活动可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