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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局:
你局以书面文件的方式向我厅提出关于审核评审《**县海角亭修缮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的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县海角亭修缮工程勘察设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海角亭本体、碑刻保护。
二、对该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和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严格控制工程范围和工程量,尽可能保持文物原状和保留历史信息。
(二)进一步勘测查明间南、北侧两跨木梁的受力状况,分析南侧木梁下挠变形及其上方二层墙体开裂的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修缮措施。
(三)进一步明确碑刻的保护措施,不宜采用玻璃罩封闭形式。
(四)彩绘构件,应以清除表面污渍和治理病害为主,原则上不作补色或增色处理。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组织相关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施工期间请加强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严管动火作业,并落实文物影响监测措施及应急预案,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工地安全。
四、请你局在文物保护工程开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合同、项目负责人信息、开工报告报送我厅。
五、工程竣工后,请你局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并报我厅组织实施。
此复。
******旅游厅
2026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 2026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