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
你局于以书面文件的方式向我厅提出关于审批在大圩古镇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大圩古镇民主街建筑与环境提升改造项目(一期)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大圩古镇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大圩古镇民主街建筑与环境提升改造项目(一期),项目主要内容包括:13号王玉英、15号周宣柏、30号叶德富、52号刘晓云、74号于江洪、76号周杰、78号李巧红(共7栋)非文物建筑外立面的修复改造等。
二、为确保文物本体安全及周边历史环境协调,对设计方案提出以下修改要求。
(一)建筑屋面用材应严格遵循历史风貌管控要求。禁止使用**瓦、彩钢瓦等与周边传统风貌明显冲突的机制瓦件,同时避免采用红色、蓝色等色彩饱和度较高的瓦材。屋面做法应优先保留原有形制与工艺,选用小青瓦进行修缮或复原。
(二)针对清至民国时期历史建筑的外立面保养改造,应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维持现有外观与材质特征。工作内容应以病害清理、局部修补和预防性保护为主,原则上不得进行大面积抹灰、整体换料或过度翻新,避免“修葺一新”破坏历史沧桑感。
(三)对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及以后建成的建筑外立面改造,其色彩、材质、尺度与装饰细节应与大圩古镇整体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孤立采用现代风格或突兀元素,确保街区视觉连续性。
(四)项目实施全过程中,须另行制定针对文物本体“大圩李宅”及“石板街”的保护措施。
三、请你局指导项目业主单位修改完善方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
四、请你局加强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前工地现场布置管理、岗前培训、文物周边围挡和支护等各项准备工作;施工期间请加强协调监管,落实文物影响监测措施和应急预案,及时开展工程检查,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和方案设计单位加强施工全程指导,确保工程质量和人员、文物、工地安全。
此复。
******旅游厅
2026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 2026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