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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15********251056B | 建设单位法人:罗池清 |
| 周寿芳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县 |
| 138****9549 |
| **县三营镇生态型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25-灌区工程(不含水源工程的)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E4863-E4863-生态保护工程施工 |
| 建设地点: | **省****县 **省**市**县三营镇 |
| 经度:100.005796 纬度: 26.220172 | ****机关:****生态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6-17 |
| 大环评审(〔2024〕11-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8054.18 |
| 48 | 运营单位名称:**** |
| 115********251056B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15********251056B | 验收监测单位:**** |
| 115********251056B | 竣工时间:2025-07-15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5-2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6-2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单位公告栏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该项目位于**县三营镇,建设规模1275.6657公顷, 项目代码****。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农 田生态系统修复、生态河道治理工程、矿山生态修复工程、草 地整治和林地整治。其中农田生态系统修复包含土地平整工程、 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生态道路工程。项目总投资为21016.79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万元,环保投资占0.23%。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建设规模1275.6657公顷,涉及5个片区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优化工程选址布局。工程选址选线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依法划定禁止开发建设的环境敏感区。弃渣场、淤泥堆场、物料堆场和拌合站等临时工程还应远离河道、居民点、学校等环境空气敏感点,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等植被保存较好区域。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扬尘管理,文明施工,制定并落实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期,采取喷淋洒水、及时清扫、土石方开挖湿法作业、篷布遮盖运输、易产尘物料覆盖等措施,减小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拌合设备须配备除尘装置。环境空气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区域应加大洒水频次,设置围挡。 (三)落实水生态保护措施。施工期拌和设备废水、基坑排水、地表径流、淤泥临时堆场余水、机械设备及车辆冲洗废水等,经沉砂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及绿化用水,不外排。严格执行分段施工的施工导流措施,保证生态基流的 下泄,避免河道出现断流。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材料运****学校和居民区,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施工布局和施工时间,声环境敏感目标路段应设置临时隔声屏障,禁止夜间施工作业。 (五)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河道清淤淤泥规范堆放在淤泥临时堆场,后期回用于本项目施工迹地、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开挖土石方采用回填的方式进行处理,不能利用的建筑垃圾清运至指定地点处置。清理出的杂草、水草等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收集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落实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建设不对工程所涉及区域的生态系统和区域生态功能造成破坏。优化施工布置,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和施工活动范围,减少对植被的占用和对动物生境的破坏。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教育,严禁随意破坏植被和捕杀野生动物。对取弃土场、施工便道等临时用地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水土流失和生态恢复措施。边施工边修复,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使用原生表土和本地植物,恢复和重建施工迹地原有植物群落,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 (七)优化调整项目设计方案。河道治理应遵循“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优先选用新型生态岸坡建筑材料,减少混凝土、浆砌块石的使用。需进一步对项目保护修复措施进行适宜性评价和优选,用基于自然的设计方案,恢复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 (八)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质量及生态环境监测,针对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须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 实际建设情况:落实情况:已落实。经核查,****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项目已取得**县生态保护红线查询表、****草原局关于项目不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地的情况说明、**县洱海流域建设项目审查申请表回复意见、**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表。施工期间严格控制施工范围,未发现超范围施工现象。 施工期采取了以下大气污染防治措施:①施工现场定期洒水降尘,干燥大风天气增加洒水频次;②土石方开挖采用湿法作业;③临时堆土和建筑材料采用土工布/防尘布遮盖;④施工场地靠近敏感点侧设置了2.5m高硬质隔声隔尘挡板;⑤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出场**行轮胎冲洗;⑥使用商品混凝土,不进行现场搅拌。经调查走访,施工期未发生大气污染投诉事件。 施工期水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①施工区设置了临时沉淀池(不小于5m3),设备清洗废水经絮凝沉淀后回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②施工区设置了临时截排水沟和沉砂池,雨天地表径流经沉淀后引至周边沟渠;③基坑排水经沉淀后回用,不外排;④河道治理工程采用干式清淤法,分段施工,保证了生态基流下泄,未出现河道断流情况;⑤淤泥临时堆场设置了围挡和排水收集设施,淤泥余水经收集沉淀后回用或自然蒸发。 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①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对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②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22:00~06:00)和午休时间(12:00~14:00)施工;③靠近居民点的施工段设置了2.5m高硬质隔声挡板;④运输车辆途经村庄路段低速行驶、禁止鸣笛。经调查走访,施工期未发生噪声扰民投诉事件。 施工期固体废物防治措施落实情况:①河道清淤淤泥堆放在淤泥临时堆场,用于旱改水区域耕作层改善、矿山生态修复区土壤重构和苗木种植坑客土,实现了全部综合利用;②建筑废料经分类收集后,可回收部分外卖综合利用,不可回收部分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③施工区设置了垃圾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④清理的杂草、水草晾晒后外运,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⑤施工期间未产生危险废物。 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落实情况:①施工**行了生态保护宣传教育,设置了宣传牌和警示牌;②严格控制施工范围,未发现越界施工现象;③施工期间禁止捕杀野生动物,禁止随意砍伐林木;④采取了边施工边修复的方式,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了植被恢复;⑤植被恢复使用了原生表土和本地植物物种:乔木选用滇合欢、黄连木、滇朴,灌木选用清香木、火棘、三角梅、蔷薇,草籽选用狗牙根,边坡种植爬山虎和常青藤;⑥矿山生态修复区实施了土地平整、客土覆盖和植被绿化。 项目设计优化调整情况:①坚持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草地整治工程已根据设计变更全部取消,改为通过林地整治和矿山修复实现生态修复目标;②东大河河道治理方案已优化,取消了埋石混凝土河堤建设,改为以生态护岸为主的自然修复方案;③河道整治坡度较大区段采用格宾石笼(生态环保型材料),局部平缓区域采用雷诺护垫;④植被恢复全部采用本地乡土树种。 工期环境监测落实情况:①施工高峰期开展了1期环境监测,监测点位包括临近居民点(声环境)、施工场地上风向和下风向及临近居民点(环境空气TSP)、东大河治理河段(地表水);②监测结果表明,施工期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标准,环境空气TSP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地表水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五、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建设项目的 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 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不属于重大变动,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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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