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机关对**弘锦****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5连、15****中心建设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
三、采购日期:2024年10月25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弘锦****公司
2、地址:****市22区人民南路851号**庄园小区95栋2单元102号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0103MADJA7EHXX
五、基本情况
本单位于2026年6月15日对“**弘锦****公司涉嫌采购文件工期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案”调查。经调查,发现**弘锦****公司在代理“****5连、15****中心建设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项目编号:****)”时,明知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工期为冬季,无法在12月31日前完成施工,仍然设置“11月11日-12月31日”为施工工期;且采购文件约定施工工期为41天(不含施工图设计),而实际施工时间高达112天(不含施工图设计),与原定工期相差巨大。采购文件的工期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询问笔录等印证资料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六、处罚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七、处罚结果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以贰仟元整的罚款。
八、处罚日期
2026年07月17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生产建设兵****财政局
2、联系人:****财政局
3、联系电话:0994-****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