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汽车式起重机租赁服务比选公告
1.设备燃油:(1)按月、天结算:①租赁期间承租方负责提供设备燃油,承租方有义务对燃油的数量和安全进行监管。②租赁期间出租方负责提供机械燃油,承租方对出租方的加油进行结算补贴,补贴的燃油数量按照机械指挥官系统监控的加油记录数量结算,燃油补贴结算不含税单价依照当月中石化挂牌的车用柴油算数平均价格扣除税额(税率13%)四舍五入取整后-0.2元/L,出租方派驻指定人员对燃油补贴签字确认,实际发生补贴金额以承租方签字确认的《机械设备费用月度结算单》为准,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燃油补贴金额随机械租赁费付款按比例一并拨付,不单独拨付。
(2)按台班、t结算:租赁期间,出租方负责提供设备燃油。
2.最终结算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实际发生数额以承租方签字确认的《机械设备费用月度结算单》为准。
3.设备智能化:
按月、天结算:
(1)出租方机械进场前, 应根据承租方要求安装工程机械智能物联管理系统(机械指挥官主机和油位监测仪)。
(2)承租方统一提供主机及油位检测仪,出租方承担主机底板费用(30元/个),底板费用在结算时扣除。在使用过程中,如主机及油位检测仪出现损坏、丢失,相关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机械指挥官主机费用为2600元台、无线油位监测仪为1400元/台,维修费用按实际情况支付)。
(3)若承租方提供机械燃油并且结算时不按实供金额扣回的,机械燃油消耗用量不能超出理论用量范围(理论用量不大于8升/小时,以油位监测仪数据为准);超出理论用量范围时,承租方对超出部分按1:2比例从结算中予以扣除,油价执行当月承租方采购平均价格。
5.设备租赁结算:
租赁结算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实际发生数额以承租方签字确认的《机械设备费用月度结算单》为准。若出租方设备工作不足一个月,按实际发生天数结算。
若按台班结算:一个台班8小时。50吨含50吨以下按照实际时间结算。50吨以上不足一个台班按照一个台班结算,超出一个台班按照实际时间计算。
钢筋卸货费:单次不满600元按照600元结算,超出600元按照实际数量结算。
司索信号工由双方协商确定。该项人员若由承租方提供,则无该项补贴费用。若由出租方提供,则承租方按照报价合同费用进行相应补贴。
6.为保证结算与税控完全相符,本次报价的不含税单价在签订合同时取整,含税单价根据税率计算得出,保留2位小数。
7.根据各单位报价确定1-3名成交供应商,报价有效期为2026年07月17日至2026年07月20日。
1、出租方设备应符合国家(中国)及有关部门、行业颁布的最新设备标准,符合有关安全环保标准,满足承租方要求。机械设备出厂应在8年以内,设备产权明晰,性能良好,通过相关部门年检,行驶证、保险等相关手续完备有效。如出租方提供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出租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2、出租方应配合承租方工作,据实提交机械设备基础信息(合格证、车身铭牌、行驶证),基础信息应与实际使用机械设备保持一致,出租方不得谎报、瞒报,否则承租方有权对出租方设备结算不予认可。出租方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设备,如确需更换应报请承租方同意。
3、每台设备应根据承租方要求配备技术熟练的操作人员至少1名。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因操作人员信息不实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由出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出租方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操作人员,如确需更换应报请承租方同意。
每月20日计量一次,出租方每月5日前开具承租方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善财务手续后当年年底支付当年结算额的60%,每年年底支付每年剩余款项的15%。具体金额以项目部出具的机械设备租赁费用结算单为准,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确定。
出租方同意承租方按照下列优先顺序的支付方式向出租方支付合同价款:1、供应链金融;2、银行或商业承兑;3、实物抵顶;4、现金或支票、本票,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贴息、过户、权属证件办理、税费、保险等)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qq.com处,报价日期截止至2026年7月20日下午18:00前,过期未送达视为自动放弃,报价无效。
联系人:王先生 177****1377
2026年7月17日
报价单见附件1,请扫下方二维码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