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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6年7月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7月9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7月9日-2026年7月20日 。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关于东****公司储煤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2026.****.09 |
审批决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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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公司
储煤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东****公司:
你单位呈报的由黑****公司编制的《东****公司储煤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市**市大肚川镇太****煤矿北 3000米,项目占地面积10000m2,总建筑面积 2150m2,**储煤区、初期雨水收集池。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13.67%。
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地抑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综合利用。 施工工地周边设置围挡,施工物料堆放覆盖。施工过程中尽量避免夜间施工,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现场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市政部门统一清运进行处理。严格建筑垃圾的管理,施工中尽量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建筑垃圾集中堆存,采取苫布遮盖措施,运往政府指定处置地点。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储煤场四周设置防风抑尘网,储煤区地面硬化,料堆苫布苫盖,定期洒水降尘;车辆运输时采用苫布覆盖,防止物料洒落,厂区道路洒水降尘,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厂界浓度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表 5 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加强厂区汽车管理,减少汽车怠速行驶,汽车尾气及油罐大小呼吸废气无组织逸散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要求。
3、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初期雨水经厂区四周排水沟汇入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运营期产生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渣定期清理后外售综合利用。
5、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项目选用低噪环保设备,采取隔声、降噪、减振、合理布局和加强管理等措施,本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 2 类标准要求。
6、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初期雨水收集池采用铺设双层土工膜上敷混凝土,渗透系数≤1×10-7 cm/s,生活污水对项目周边水环境影响较小。 储煤区地面水泥硬化应满足渗透系数≤1×10-7 cm/s。
7、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各项消防措施,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规定,配置相应的灭火器类型与数量,并在火灾危险场所设置报警装置,严禁区内有明火出现;运输过程风险防范包括交通事故预防运输过程设备故障性泄漏防范,以及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等。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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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9日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060(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服务中心
邮 编:1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