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关于2026年7月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审批
黑龙江-牡丹江-东宁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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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6年7月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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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6年7月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7月8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7月8日-2026年7月17日 。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煤矿有限公司锅炉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牡东环建审【2026】21号

2026.****.08

****煤矿有限公司锅炉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牡东环建审【2026】22号

2026.****.08

审批决定全文:

牡东环建审【2026】21号

****煤矿有限公司

锅炉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公司:

你单位呈报的由**良讯工程****公司编制的《****公司锅炉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建项目,位于**市老**镇九佛沟村。本项目对锅炉房进行改建,拆除原有燃煤锅炉,**1台2.8MW热水锅炉及2台1.4MW热风锅炉,现有采矿能力60万吨/年及工艺不变。项目总投资1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33.3%。

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项目施工期产生的设备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可用作施工场地抑尘,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处理站处理后回用。施工人员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1台2.8MW热水锅炉及2台1.4MW热风锅炉。热水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去除效率30%),锅炉烟气经低氮燃烧器+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3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相关要求;热风炉烟气采用旋风除尘器和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8%)处理后,由1根15米和1根18米高烟囱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相关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相关要求。

3、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锅炉排污水及软化处理废水回用抑尘,不外排。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本项目产生的炉渣及除尘灰外售综合利用,离子交换树脂、废布袋除尘器由厂家回收,废机油交由**市****公司回收处置。所有固体废物均可得到有效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5、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减振,合理布局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6、做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部分地区硬化,简单防渗;危险废物贮存点重点防渗,等效粘土防渗层Mb≥6.0m,K≤1×10-10cm/s。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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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8日

牡东环建审【2026】22号

****煤矿有限公司

锅炉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公司:

你单位呈报的由**良讯工程****公司编制的《****公司锅炉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建项目,位于**市大肚川镇浪东沟村。本项目对锅炉房进行改建,拆除原有燃煤锅炉,改建1台2.8MW热水炉及2台1.4MW热风锅炉,现有采矿能力0.3Mt/a及工艺不变。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39%。

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项目施工期产生的设备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可用作施工场地抑尘,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处理站处理后回用。施工人员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由城建部门统一处理;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后,****回收站交由环卫部门进行处理。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1台2.8MW热水锅炉及2台1.4MW热风锅炉。热水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去除效率30%),锅炉烟气经低氮燃烧器+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3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相关要求;热风炉烟气采用旋风除尘器和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8%)处理后,各由1根15m高烟囱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相关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相关要求。

3、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锅炉排污水及软化处理废水回用抑尘,不外排。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本项目产生的炉渣及除尘灰集中收集,暂存锅炉房后外售综合利用;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布袋除尘器由厂家回收。危险固体废物为废机油,暂存至危废贮存点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所有固体废物均可得到有效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5、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减振,合理布局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昼间、夜间排放标准要求。

6、做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部分地区硬化,简单防渗;危废贮存点防渗为重点污染防渗区,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防渗系数≤1.0×10-10cm/s。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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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8日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060(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服务中心

邮 编:157000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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