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 现将********中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公示如下: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本项目本期建设了232张床位,医院废水最大量为103.547m3/d,****处理站设计规模200m3/d,可满足废水处理需求。
本院区涉及血常规、血液生化、血清中电解质及尿常规检查,仅含B超、心电图、脑电图及生物反馈仪辅助检查手段。血液、尿液检查采用成套配有分析测定所需全部试剂的试剂盒,不采用含氰、含铬试剂,不产生含氰废水和含铬废水,化验完毕后废试剂与废样品等按照医疗废物处置无需用水清洗设备或者试剂;影像科照片采用数码打印,无洗印废水产生;不设置口腔科,无口腔科含汞废水产生。本项目无中药熬煮。项目不设传染病科室,不设置洗衣房。
本项****处理站(设计规模200m3/d)进行处理,污水处理工艺为“格栅+调节+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消毒”工艺,与环评批复设计一致。处理后****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最终排入颍河。
(二)废气
本项目废气****处理站散发臭气,污水处理站设为地上式钢结构池体,并对各构造物加盖处理。****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引至楼顶排放。
本项目食堂油烟设置排气管道,引至楼顶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
未设置发电机房。
(三)噪声
项目产生噪声主要为设备风机、楼顶空调主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通过合理布局,对风机进行隔声处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减振降噪等措施处理。
(四)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
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医疗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医疗废物均分区存放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内,医疗废物均定期交**市利康****公司进行处理,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定期交由******公司处置。
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1)****小组及环境管理制度。
(2)我单位已申报排污许可证,编号为:123********8811083003W。
(3)我单位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备案编号为:341204-2026-012-L。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根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监测期间环境监测结果如下: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1、废水
项目排放废水中废水中pH、COD、BOD5、SS、NH3-N、动植物油、石油类、粪大肠菌群、LAS、余氯、挥发酚、氰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均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处理厂接管标准。
2、废气
有组织排放废气H2S、氨排放量、臭气浓度均低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处理站周边废气臭气浓度、H2S、氨等均低于《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中标准。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下风向居民点环境空气中H2S、NH3均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表D.1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本医院西侧边界紧邻主干道**北路,监测时受社会生活及交通噪声干扰较大,****医院对西侧噪声真实贡献值,因此对西侧噪声监测结果不予评价。本项目东、南、北厂界昼间、夜间噪声均低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验收监测期间,医院周边居民点昼间、夜间声环境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区标准。
4、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
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医疗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医疗废物均分区存放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内,医疗废物均定期交**市利康****公司进行处理,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定期交由******公司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做到日产日清,能够符合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5、污染物排放总量
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为COD:6.888t/a、NH3-N:1.167t/a,本项目无总量控制指标。
6、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医院已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分局备案,备案号为341204-2026-012-L。
五、验收结论
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心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按照环评及批复的要求落实了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验收条件,验收工作组同意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六、后续要求
1、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台账记录,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2、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的要求完善危险废物台账的管理。
公示时间:2026年7月19日-2026年8月19日(20个工作日以上)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联 系人:王总
联系电话:189****2190
邮编:23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