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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 | 成文时间 | 2026-06-09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
| 标 题: | ****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塔厝社56号南侧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意见复核的意见 | ||
| 内容概述: | ****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塔厝社56号南侧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意见复核的意见 | ||
| 有效性: | |||
陈亚池:
您对《****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塔厝社56号南侧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84号)提出的异议本府已收悉。经研究,本府作出复核意见及理由如下:
该房屋未能查到相关权属登记档案材料,且您亦无法提供相关权属登记材料,即该房屋属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厦府规〔2025〕17号)规定的“未登记建筑”,应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该房屋现状测绘建筑面积为混合结构13.86㎡,经比对1989年地形图、1998年地形图的建筑结构,该房屋于1989年、1998年时为简易结构一层建筑,建筑结构与现状不符。即该房屋属在1998年后经翻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厦府规〔2025〕17号)第三条规定。
依前所述,该房屋发生实质性翻建,您提及的《土地权属来源具结书》系认定材料之一,而非唯一材料,故根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厦府规〔2025〕17号)第四条规定,对您提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维持《****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塔厝社56号南侧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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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