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成文时间 | 2026-06-25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
| 标 题: | ********门市****社区前村88、547、548号房屋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 | ||
| 内容概述: | ********门市****社区前村88、547、548号房屋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 | ||
| 有效性: | |||
林再成、王美玉、林振东、杨惠勤、韩付军、林祉怡、林禄杰:
一、项目基本情况
2024年3月29日,本府发布《********学校项目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厦思政征〔2024〕10号),2024年4月29日,本府发布《****关于前埔片区市政道路配套工程项目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厦思政征〔2024〕29号)及《****关于前埔片区配套绿化工程项目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厦思政征〔2024〕30号),****社区前村88、547、548号(下称被征收房屋)位于前述三个项目征收范围内。2024年5月22日,本府发布《********学校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思政征〔2024〕43号)《****关于前埔片区市政道路配套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思政征〔2024〕45号)及《****关于前埔片区配套绿化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思政征〔2024〕50号)。2024年8月14日,本府发布《****关于前埔片区市政道路配套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反馈的公告》(厦思政征〔2024〕82号)《********学校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反馈的公告》(厦思政征〔2024〕83号)及《****关于前埔片区配套绿化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反馈的公告》(厦思政征〔2024〕93号),载明根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间征求意见及听证会情况,经论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符合相关规定,未予修改。2024年12月20日,本府发布《****关于前埔片区市政道路配套工程项目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厦思政征〔2024〕133号)《****关于前埔片区配套绿化工程项目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厦思政征〔2024〕135号)及《********学校项目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厦思政征〔2024〕137号)。2025年3月3日,本府发布《****关于前埔片区配套绿化工程项目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厦思政征〔2025〕26号)及《****关于前埔片区市政道路配套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思政征〔2025〕33号)。2025年3月28日,本府发布《********学校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思政征〔2025〕52号)。2025年4月3日,本府发布《****关于前埔片区配套绿化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思政征〔2025〕56号)。2025年12月6日,本府发布《****关于前埔片区配套绿化工程项目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厦思政征〔2025〕143号)。2025年12月31日,本府发布《****关于前埔片区配套绿化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思政征〔2025〕150号)。
2025年12月1日,本府发布《****关于前埔片区市政道路配套工程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厦思政征〔2025〕138号),载明经《****政府****门市2025年度第五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5〕855号)批准,需征收思****社区集体土地4.5555公顷,作为前埔片区市政道路配套工程项目用地。
2026年1月15日,本府发布《********学校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厦思政征〔2026〕8号),载明经《****政府****门市2025年度第五十六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5〕971号)批准,需征收思****社区集体土地2.4122公顷,****学校项目用地。
2026年6月3日,本府发布《****关于前埔片区配套绿化工程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厦思政征〔2026〕88号),载明经《****政府****门市2026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6〕188号)批准,需征收思****社区集体土地5.5579公顷,作为前埔片区配套绿化工程项目用地。自前述三个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布的补****办事处、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逾期未签订的,本府将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项目评估情况
因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本项目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办事处(以下简称莲前街道)依法定程序组织通过公开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大成方华资产评估土****公司(主选)、**翰和资产评估土****公司(备选)承担被征收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工作。另行通过公开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五家评估机构即**大成方华资产评估土****公司、**巨臣土地房****公司、**中利资产评估土****公司、**至中资****公司、**银兴资产评估土****公司承担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的评估工作。因前埔片区**村改造项目为成片开发项目,其中北片区14个子项目分别于2024年3月29日、2024年4月17日、2024年4月29日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五家评估机构以14个子项目预公告发布时间作为评估时点分别评估得出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在各去掉最高价、最低价后,取剩余三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作为14个子项目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14个子项目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为40093元/平方米及40682元/平方米,其中前埔片区配套绿化工程项目(评估时点2024年4月29日)、前埔片区市政道路配套工程项目(评估时点2024年4月29日)为40093元/平方米,前埔学校项目(评估时点2024年3月29日)为40682元/平方米。为确保成片开发项目补偿标准平衡性及一致性,并切实保障被征收人权益,故以评估价的较高值40682元/平方米作为本项目的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评估价(安置房评估价)。
根据上述五家评估机构出具的《关于房地产价格波动的回复函》,2024年12月、2025年3月、2025年12月较之2024年4月**市**商品住宅价格及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均有所下降,2024年12月较之2024年3月**市**商品住宅价格及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均有所下降,为保障被征收人利益,故以2024年3月29日及2024年4月29日作为评估时点确**置房评估价。
三、被征收房屋情况
被征收房屋现状为三栋混、石及其他结构房屋,现状测绘面积为1065.65平方米(其中混结构建筑面积894.37平方米,石结构建筑面积101.08平方米,其他结构建筑面积70.20平方米)。2026年5月22日,本府作出《********学校项目前村88、547、548号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70号)载明:(一)被征收房屋补偿对象确认为林再成。(二)土地房屋用途为住宅。(三)根据《****基地许可证》(许字第4651号)确认合法批准建筑面积为159.60平方米。根据《遗失声明》《乡村建房用地申请书》(4776)确认合法批准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其余建筑面积(混、石结构建筑面积685.85平方米、其他结构建筑面积70.20平方米)认定为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莲前街道将认定意见送达给林再成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林再成对上述认定意见提出异议,本府于2026年5月28日作出《********学校项目前村88、547、548号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意见复核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87号)维持认定意见,莲前街道将复核意见送达给林再成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
四、被征收房屋人口情况
有三户7人的户籍登记于被征收房屋,分别为:
户号10200****共计2人,为户主林再成(公民身份号码:350****94902******)、妻王美玉(公民身份号码:350****95103******);
户号20042****共计1人,为户主林振东(公民身份号码:350****97007******);
户号20042****共计4人,为户主杨惠勤(公民身份号码:350****97807******)、夫韩付军(公民身份号码:412****97407******)、女林祉怡(公民身份号码:350****00003******)、子林禄杰(公民身份号码:350****00209******)
2025年7月18日****办公室作出《“****学校”项目应安置人口最终认定意见》载明以上三户七人均符合应安置人口认定条件。
五、事实和理由
因你方未能在本项目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莲前街道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莲前街道通知你方于2026年6月2日、2026年6月3日、2026年6月4日、2026年6月6日、2026年6月7日、2026年6月8日至指定地点进行商谈,其中杨惠勤、林祉怡、林禄杰参与2026年6月6日、2026年6月7日商谈,其他被征收人均未到场参与商谈。
经多次商谈,你方与莲前街道仍未能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莲前街道于2026年6月16日报请本府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本府受理申请后于2026年6月17日向你方送达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本府于2026年6月23日收到林再成、王美玉、林振东提交的《征地补偿安置陈述申辩意见书》。针对该意见书,本府认为:1.莲前街道于2026年5月22日向你方送达《房屋测量平面图》,你方亦未提出异议,故测绘结果可作为补偿依据。2.****门市****档案馆出具的《证明》备注均载明该档案卷宗只有申请建房用地登记底簿原始目录,无相关申请手续,《乡村建房加层申请书》未完成审批,故你方主张按照三份《证明》及《乡村建房加层申请书》认定可参照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予以补偿的面积缺乏依据。3.你方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确定方式,故被征收房屋装修按照280元/平方米,附属物(含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移机补助费)按48000元/栋包干补偿。临时安置费及搬迁补助按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因你方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故不享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其他各项签约搬迁奖励及补助。4.本府已依法公示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等征收文件,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5.莲前街道通知你方进行六次商谈,你方未到场,视为完成当次商谈,莲前街道已保障你方三次以上的商谈权利。6.本项目评估机构系经法定程序产生并承担项目评估工作。7.应安置人口系基于房屋征收而进行补偿,不能脱离被征收房屋单独安置,不存在权利设限情形。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你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及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基地许可证》(许字第4651号)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林再成及其妻子王美玉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进行安置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合法批建建筑面积为159.60平方米,以“拆一补一”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因王美玉系林再成配偶,夫妻合并计算合法产权面积,不再额外给予人均50平方米安置面积。
产权调换面积为159.60平方米,本项目安置房为前埔片区安置房,现为期房,被征收人届时可根据本项目的选房细则进行选房,安置房按超出应安置面积最小原则控制,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40682元/平方米缴交购房款。
其他补偿补助奖励具体如下:
(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结合被征收房屋合法批建建筑面积159.60平方米,计44688.00元(因你方未在《住宅房屋装修评估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选择装修补偿方式,故按包干方式进行补偿);
(2)安置房装修补偿:按300元/平方米标准,结合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59.60平方米,计47880.00元;
(3)搬迁补助费:按10元/平方米﹒次,结合被征收房屋合法批建建筑面积159.60平方米给予3次搬迁补助费,计4788.00元;
(4)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本项目安置房为期房,临时安置费按30元/平方米/月结合被征收房屋合法批建建筑面积159.60平方米计算,自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之月起支付至返迁公告或书面通知安置房交付之日当月,暂付36个月,计172368.00元。超过36个月交付安置房的,则临时安置费按照60元/平方米/月标准计算,待返迁交房时最终结算临时安置费;
(5)装修期临时安置费:按30元/平方米/月结合被征收房屋合法批建建筑面积159.60平方米给予3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计14364.00元;
(6)被征收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移机补助费及房屋附属物补偿费:按48000.00元/栋包干,计48000.00元(因你方未在《房屋附属物评估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选择附属物补偿方式,故按包干方式进行补偿);
(7)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按6000元/户给予奖励,计6000.00元;
(8)提前搬迁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搬迁,按100000元/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计100000.00元;
(9)提前交房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交房,按300000元/户给予提前交房奖励,计300000.00元。
以上第1-9项补偿、补助、奖励、临时安置费合计为:738088.00元。你方已领取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6000元,故在本次补偿决定补偿补助奖励金额中予以扣除,为732088.00元。
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合法批建建筑面积159.60平方米,按照40682元/平方米补偿,计****847.2元。
其他补偿补助奖励具体如下:
(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结合被征收房屋合法批建建筑面积159.60平方米,计44688.00元(因你方未在《住宅房屋装修评估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选择装修补偿方式,故按包干方式进行补偿);
(2)搬迁补助费:按10元/平方米﹒次,结合被征收房屋合法批建建筑面积159.60平方米给予2次搬迁补助费,计3192.00元;
(3)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30元/平方米/月结合被征收房屋合法批建建筑面积159.60平方米,按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标准计算,计28728.00元;
(4)被征收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移机补助费及房屋附属物补偿费:按48000.00元/栋包干,计48000.00元(因你方未在《房屋附属物评估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选择附属物补偿方式,故按包干方式进行补偿);
(5)货币补偿奖励:按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结合被征收房屋合法批建面积159.60平方米计算,给予10%按期搬迁奖励,计649284.72元;
(6)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按6000元/户给予奖励,计6000.00元。
以上补偿、补助、奖励、临时安置费合计为:****739.92元。你方已领取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6000元,故在本次补偿决定补偿补助奖励金额中予以扣除,为****739.92元。
(二)《遗失声明》《乡村建房用地申请书》(4776)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林再成及其妻子王美玉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进行安置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合法批建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拆一补一”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因王美玉系林再成配偶,夫妻合并计算合法产权面积,不再额外给予人均50平方米安置面积。
产权调换面积为150.00平方米,被征收人届时可根据本项目的选房细则进行选房,安置房按超出应安置面积最小原则控制,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40682元/平方米缴交购房款。
其他补偿补助奖励具体如下:
(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结合被征收房屋合法批建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计42000.00元(因你方未在《住宅房屋装修评估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选择装修补偿方式,故按包干方式进行补偿);
(2)安置房装修补偿:按300元/平方米标准,结合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计45000.00元;
(3)搬迁补助费:按10元/平方米﹒次,结合被征收房屋合法批建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给予3次搬迁补助费,计4500.00元;
(4)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本项目安置房为期房,临时安置费按30元/平方米/月结合被征收房屋合法批建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计算,自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之月起支付至返迁公告或书面通知安置房交付之日当月,暂付36个月,计162000.00元。超过36个月交付安置房的,则临时安置费按照60元/平方米/月标准计算,待返迁交房时最终结算临时安置费;
(5)装修期临时安置费:按30元/平方米/月结合被征收房屋合法批建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给予3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计13500.00元;
(6)被征收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移机补助费及房屋附属物补偿费:按48000.00元/栋包干,计48000.00元(因你方未在《房屋附属物评估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选择附属物补偿方式,故按包干方式进行补偿);
(7)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按6000元/户给予奖励,计6000.00元;
(8)提前搬迁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搬迁,按100000元/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计100000.00元;
(9)提前交房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交房,按300000元/户给予提前交房奖励,计300000.00元。
以上第1-9项补偿、补助、奖励、临时安置费合计为:721000.00元。因你方已领取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6000元,故在本次补偿决定补偿补助奖励金额中予以扣除,为715000.00元。
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合法批建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按照40682元/平方米补偿,计****300元。
其他补偿补助奖励具体如下:
(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结合被征收房屋合法批建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计42000.00元(因你方未在《住宅房屋装修评估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选择装修补偿方式,故按包干方式进行补偿);
(2)搬迁补助费:按10元/平方米﹒次,结合被征收房屋合法批建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给予2次搬迁补助费,计3000.00元;
(3)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30元/平方米/月结合被征收房屋合法批建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按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标准计算,计27000.00元;
(4)被征收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移机补助费及房屋附属物补偿费:按48000.00元/栋包干,计48000.00元(因你方未在《房屋附属物评估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选择附属物补偿方式,故按包干方式进行补偿);
(5)货币补偿奖励:按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结合被征收房屋合法批建面积150.00平方米计算,给予10%按期搬迁奖励,计610230元;
(6)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按6000元/户给予奖励,计6000.00元。
以上补偿、补助、奖励、临时安置费合计为:****530.00元。因你方已领取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6000元,故在本次补偿决定补偿补助奖励金额中予以扣除,为****530.00元。
(三)其他补偿补助奖励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林再成及其妻子王美玉可享受的其他补偿补助奖励如下:
(1)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按6000元/户给予奖励,计6000.00元;
(2)被征收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移机补助费及房屋附属物补偿费:按48000.00元/栋包干,计48000.00元(因你方未在《房屋附属物评估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选择附属物补偿方式,故按包干方式进行补偿);
以上第1-2项补偿补助奖励合计为:54000.00元。
若林再成、王美玉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上述标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产权调换面积可选择转换为房票补偿,即安置面积转换为等价值的购房金额(房票转换价格为43998元/平方米)计入房票面值,由被征收人持房票在**数字化房票应用系统“**市产权调换安置房票房源库”中选房安置。逾期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再享受房票补偿。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林再成、王美玉应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选择一种补偿方式。逾期未选的,将按照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四)应安置人口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本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的原则计算,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 50平方米的,按人均 50平方米予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林振东、杨惠勤、韩付军、林祉怡、林禄杰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按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因该50平方米未建成,故应按我区砖混结构住宅重置价1250元/平方米缴款,计62500.00元/人。
产权调换面积被征收人届时可根据本项目的选房细则进行选房,安置房按超出应安置面积最小原则控制,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40682元/平方米缴交购房款。
1.林振东(一户1人)其他补偿补助奖励
(1)安置房装修补偿:按300元/平方米标准,结合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计15000.00元;
(2)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本项目安置房为期房,临时安置费按30元/平方米/月结合应安置面积50平方米计算,自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之月起支付至返迁公告或书面通知安置房交付之日当月,暂付36个月,计54000.00元。超过36个月交付安置房的,则临时安置费按照60元/平方米/月标准计算,待返迁交房时最终结算临时安置费;
(3)装修期临时安置费:按30元/平方米/月结合应安置面积50平方米给予3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计4500.00元;
(4)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小于130平方米,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按照人均130平方米扣除应安置面积的剩余面积部分,未建成的面积80平方米按照34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含装修),计27200.00元;
(5)提前搬迁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搬迁,按100000元/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计100000.00元;
(6)提前交房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交房,按300000元/户给予提前交房奖励,计300000.00元;
(7)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属于一栋多户的,按6000元/户给予奖励,计6000.00元。
以上第1-7项补偿、补助、奖励、临时安置费合计为:506700.00元,减去林振东应付50平方米未建**置面积重置价62500.00元,为444200.00元。
2.杨惠勤、韩付军、林祉怡、林禄杰(一户4人)其他补偿补助奖励
(1)安置房装修补偿:按300元/平方米标准,结合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计60000.00元;
(2)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本项目安置房为期房,临时安置费按30元/平方米/月结合应安置面积200平方米计算,自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之月起支付至返迁公告或书面通知安置房交付之日当月,暂付36个月,计216000.00元。超过36个月交付安置房的,则临时安置费按照60元/平方米/月标准计算,待返迁交房时最终结算临时安置费;
(3)装修期临时安置费:按30元/平方米/月结合应安置面积200平方米给予3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计18000.00元;
(4)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小于130平方米,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按照人均130平方米扣除应安置面积的剩余面积部分,未建成的面积320平方米按照34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含装修),计108800.00元;
(5)提前搬迁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搬迁,按100000元/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计100000.00元;
(6)提前交房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交房,按300000元/户给予提前交房奖励,计300000.00元;
(7)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属于一栋多户的,按6000元/户给予奖励,计6000.00元。
以上第1-7项补偿、补助、奖励、临时安置费合计为:808800.00元,减去杨惠勤、韩付军、林祉怡、林禄杰应付200平方米未建**置面积重置价250000.00元,为558800.00元。
此外,因你方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故不享受方案规定的其他各项签约搬迁奖励补助及房票补偿。
七、其他事项
(一)你方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结清被征收房屋所涉及的水、电等能源费用,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腾空并交付给莲前街道拆除,被征收房屋合法批建手续原件同时交付给莲前街道。
(二)相应款项支付时间为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你方应配合提供收款信息。
(三)你方选择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领取款项等相关事宜的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0592-****150,联系地址:**市**区前埔东路625号。
如你方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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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