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成文时间 | 2026-06-11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
| 标 题: | ****关于前埔片区4号储备地项目前村342、728号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意见复核的意见 | ||
| 内容概述: | ****关于前埔片区4号储备地项目前村342、728号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意见复核的意见 | ||
| 有效性: | |||
林东赞:
你方对《****关于前埔片区4号储备地项目前村342、728号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85号)提出的异议,本府已收悉。经研究,本府作出复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偿安置对象
**市自然******中心出具的1947年**市禾山区户地原图(图幅号97、地籍号2794、宅号18)登记姓名为林朝基,1947年**市禾山区户地原图(图幅号97、地籍号2795、宅号19)登记姓名为林本屋。****门市****信息中心调取的1984年地形图及房屋现状图与上述户地原图套图显示,前村342、728号房屋位于上述两份户地原图所在位置,故本府认定前村342、728号房屋补偿安置对象为林朝基、林本屋。
二、关于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的建筑面积
《****规划局****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厦**规划规〔2021〕10号)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无土地房屋权属争议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一)无审批材料、无权属证明材料的住宅房屋,房屋建造时间、区域在以下范围内的:1.**区、**区:1982年2月13日前(《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在鹰厦铁路以西范围内建成,或于1984年5月16日前在鹰厦铁路以东范围内建成的住宅房屋。
该房屋无审批材料及权属证明材料。****门市****信息中心调取的1984年12月地形图扫描成图,前村342、728号房屋为132.63平方米一层砖木结构建筑,本府根据前村342、728号房屋现状测绘砖木、木阁楼结构建筑面积140.08平方米(砖木结构建筑面积124.66平方米+木阁楼结构建筑面积15.42平方米)认定为可参照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予以补偿的建筑面积已保障了被征收人权益。
综上,依据《****规划局****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厦**规划规〔2021〕10号)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维持《****关于前埔片区4号储备地项目前村342、728号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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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