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塔厝社87号G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意见复核的意见

审批
福建-厦门-思明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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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成文时间 2026-06-18
发布机构 **** 文 号
标 题: ****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塔厝社87号G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意见复核的意见
内容概述: ****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塔厝社87号G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意见复核的意见
有效性:
****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塔厝社87号G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意见复核的意见

郑天送:

你方对《****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塔厝社87号G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94号)提出的异议本府已收悉。经研究,本府作出复核意见及理由如下:

首先,关于塔厝社87号G房屋未登记建筑面积的测量问题,****门市小隼****公司工作人员在2024年6月12日对该房屋进行初步测量,但未作出最终的测量结果。此后,**市小隼****公司工作人员在2026年4月9日对该房屋再次进行测绘并出具最终的《房屋测量平面图》,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和公证人员均在场,房屋测量平面图体现除产权面积外,剩余建筑面积为68.50平方米,房屋测量平面图有相应盖章、签字。你方在2026年5月18日最后一次协商会中对最终《房屋测量平面图》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测绘,后相关工作人员同你方在2026年5月19日再次对该房屋进行测绘,测绘结果同2026年4月9日测绘结果一致,即该房屋未登记建筑面积应以2026年5月19日《房屋测量平面图》为准,你方主张测绘数据错误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房屋结构归类问题,****门市小隼****公司实施,该房屋不同区域的建筑结构有明显区别,该公司根据该房屋测绘时对现状建筑结构进行归类,并无不当,且结构分类与使用功能无关联,你方主张结构归类失实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再次,本次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和调查工作适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厦府规〔2025〕17号),程序合法,而能否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与你方主张用于家庭自住无关,你方主张程序违法,不予支持。

最后,根据该房屋《**市土地房屋权证》,体现该房屋建成年份为1990年,建筑面积72.59平方米,颁证日期2002年6月20日,《**市土地房屋权证》中的《**市宗地地籍图》体现绘图日期2002年4月27日,即包括你方主张的2002年4月27日之前的建筑面积在内的87号G室房屋作为一个不动产单元已经整体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而你方****机关审查,未被登记为该房屋的建筑面积,同时若在2002年6月20日之后新增的建筑同样不符合《**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厦府规〔2025〕17号)第三条规定,你方主张因历史原因形成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不予支持。

综上,维持《****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塔厝社87号G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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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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