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索 引 号 | **** | 成文时间 | 2026-06-18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
| 标 题: | ****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厦禾路776号B幢201室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意见复核的意见 | ||
| 内容概述: | ****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厦禾路776号B幢201室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意见复核的意见 | ||
| 有效性: | |||
尹建经:
你方对《****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厦禾路776号B幢201室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92号)提出的异议,本府已收悉。经研究,本府作出复核意见及理由如下:
首先,本项目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办事处公示的《厦禾路776号-B储藏间公示表》系公示对储物间摸底调查的初步成果,而非对权属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论。
其次,该房屋在1999年办理产权登记,包括你方主张的储藏间4.41平方米在内的201室房屋作为一个不动产单元已经整体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而你方主张的储藏间4.41****机关审查,未被登记为该房屋的建筑面积。
再次,因201室房屋所在整栋楼属于统一建设,且该栋楼用地面积已按户进行分摊,你方主张储藏间4.41平方米外的剩余混合结构15.95平方米建设于该栋楼用地范围内,该栋楼用地面积已按户进行分摊,****门市****信息中心提供的1989年、1998年版地形图中体现,故该部分面积同样不符合《**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厦府规〔2025〕17号)第三条规定。因此,对你方提出的该部分按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厦府规〔2025〕17号)第五条的规定,本府维持《****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厦禾路776号B幢201室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92号)。
****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