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成文时间 | 2026-06-18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
| 标 题: | ****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厦禾路776号B幢204室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意见复核的意见 | ||
| 内容概述: | ****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厦禾路776号B幢204室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意见复核的意见 | ||
| 有效性: | |||
曾梦婷:
你方对《****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厦禾路776号B幢204室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93号,以下简称《原认定意见》)提出的异议,本府已收悉。经复核,本府作出复核意见及理由如下:
一、因厦禾路776号B幢204室(厦禾路776号之二204室,下称204室房屋)所在整栋楼属于统一建设,且该栋楼用地面积已按户进行分摊,且《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亦规定简易房屋属于不计算建筑面积范围,故你方主张储藏间4.41平方米外的剩余简易结构面积27.26平方米,不符合《**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厦府规〔2025〕17号)第三条规定,对你方提出的简易结构应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204室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闽(2020)**市不动产权第****205号]能够体现房产测量时已包括阳台面积,你方主张的阳台不符合《**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厦**规划规〔2021〕4号)规定的“阳台: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与房屋相连、可以供人活动或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定义,根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厦府规〔2025〕17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对你方提出的对该部分按合法建筑予以补偿的主张不予支持。****花园部分补偿事项,不属于本次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事项,该主张不影响本府对权属未登记建筑的认**论。
综上,根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厦府规〔2025〕17号)第五条的规定,本府维持《****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厦禾路776号B幢204室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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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