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7月17日我局对昱源(**)****公司贮存设施建设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7489****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6﹞39号
关于昱源(**)****公司
贮存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昱源(**)****公司:
你单位《昱源(**)****公司贮存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昱源(**)****公司拟投资326万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依托现有一般固废贮存库和危废贮存场进行改造,改造后危废贮存库2(丙类库;内设4座油泥池;建筑面积10008.48m2)用于危险废物入场贮存;改造后一般固废贮存库(位于危废贮存库2南侧;建筑面积3885m2)用于贮存现有一般固废污染土、脱硫石膏和建筑污泥等。依托现有危废贮存库1,调整内部布局。其余辅助、储运、公用工程依托现有。
二、依据抚****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及农村地区”浓度限值。
危废库2内部整体微负压收集,经植物液喷雾除臭+二级碱液喷淋处理;油泥池采用单独密闭设计,废气采取带控制系统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气引入排气筒(DA017;高26m)排放。
危险废物贮存库2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
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
2.本项目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碱液喷淋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处理厂。
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
污水总排口排放的各类污染物执行《**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关要求。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
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风机、机泵等采用减振基础。
运营期厂界噪声东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4类排放限值,其余三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本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和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厂内危废库暂存后返回回转窑配伍。
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5.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6.本项目依托现有三级防控体系,其中一级防控措施为回收油罐、氨水溶液储罐围堰;二级防控措施为排水系统设置切换阀门;三级防控措施为事故池。
7.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8.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本项目由********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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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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