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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3201**市**区兴顺街82号3门、4****门市整体转让项目 |
| 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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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9.8236万元(人民币元) |
| 20工作日 |
| 2026-07-17 |
| 否 |
| 网络竞价 |
| 1.转让标的均以现状进行转让,具体情况以现场实物为准,资产的基础设施情况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自行了解,转让方对资产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缴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完全接受资产现状及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相关问题均与转让方无关。 3.意向受让方按照转让底价的30%缴纳摘牌保证金,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缴纳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后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转让合同为公告中版本不能修改),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欠费、滞纳金和瑕疵,或修改转让合同条款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用于赔偿转让方,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4.转让标的办理过户登记所产生的相关税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转让标的项下,转让方持有期间(截至资产交付日,即资产交接单签署之日)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以及相关税费(如有),均由转让方承担;除前述费用外,该资产项下其他费用、欠费及税费和滞纳金,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现场交接后,与转让标的相关的维修维护、拆解组装、搬运、运输等全部后续费用,均由受让方独立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支付与连带责任。 6.转让合同签署后,转让方按约定交接当日的标的现状与受让方进行交接,因不可抗力或公示已明确因素导致标的不能及时交付的,相关责任与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纠纷或损失。 7.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现场勘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标的实物现状、性能状态、瑕疵情况及全部交易规则,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报名摘牌,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全部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全面接受资产现状及所有显性、隐性瑕疵,自愿承担本次交易全部风险,同意严格履行全部交易程序;成交后若以不了解标的现状、瑕疵或其他任何理由逾期或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逾期或拒付交易价款及服务费、无正当理由放弃受让、拒不配合办理交割手续或不按约定履行拆卸清运义务的,均视为违约,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归转让方所有,不予退还,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差额赔偿责任,同时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重新挂牌处置,受让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8.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以双方书面确认的资产交付之日为分界点,交付日前发生的由转让方负责完税,交付日及之后发生的由受让方负责完税,土地使用税以转让合同约定的土地面积为计算基数。 9.标的所在地土地使用类型为租赁,存在欠缴土地租赁金和滞纳金情况,受让方需自行前往相关部门调查确认并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变更等审批手续,转让方仅提供必要协助,不承担审批通过的保证责任。 10.****法院裁决资产,转让标的尚未过户到转让方名下。意向受让方须****登记中心调查了解转让标的过户相关情况,过户相关事宜由意向受让方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