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7月17日---2026年7月2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示: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936
通讯地址:**县庆都西路9号 ****审批局
邮编:072450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迁建项目 | **省**市**县**镇八里庄村南 | **** | ******公司 | 项目位于**省**市**县**镇八里庄村南,总投资45万元。****决定将企业搬迁至**省**市**县**镇八里庄村南,租用现有厂房,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搬迁生产设备和环保治理设施,包括缝纫机35台、注塑机(自带烤箱)2台、下料机1台、锁边机2台、搅拌锅2台、循环水池1台。迁建完成后仍年产50万双布鞋。 | 1、搅拌锅设集气罩(加软帘)、注塑机设密闭操作间,顶部设有二次收集集气管道,注塑工序设有集气管道。以上废气经收集后引至“油烟净化器+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塑料制品制造标准限值。氯化氢、氯乙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2厂区内厂房外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浓度限值,同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管控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废水为循环水池冷却水、职工生活污水,循环水池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泼洒抑尘,厂区设置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农肥。禁止外排。 3、项目产噪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和厂房隔声的降噪措施。营运期北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其他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2类标准要求。 4、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禁止外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