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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2********825801G | 建设单位法人:郭** |
| 刘琪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开发区 |
| ******开发区盛北大街3333****科技园产业一期A5栋 |
| ****高性能OLED材料研发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98-专业实验室、****基地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M7320-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 建设地点: | ******开发区 ******开发区 |
| 经度:125.396111 纬度: 43.985278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11-03 |
| 长环新审(表)〔2025〕3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500 |
| 12.5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2********825801G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2********825801G | 验收监测单位:**省****公司 |
| ****0100MAD5UX2E6X | 竣工时间:2026-04-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6-1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7-1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生态环境公示网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研发成品产量总计约为17.695kg/a | 实际建设情况:研发成品产量总计约为17.695kg/a |
| 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主要工艺为合成、过滤、重结晶、干燥等 | 实际建设情况:主要工艺为合成、过滤、重结晶、干燥等 |
| 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生活污水、冷却水及纯水制备废水在满足《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2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监管控制及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封闭、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1.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活性炭、废离子交换树脂、废石英砂、废滤膜等固体废物贮存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2.实验废液、设备清洗废液、地面擦洗废液、水环真空泵废液、釜残、沾染危险品的废包装物、废气处理废活性炭、不合格品、废矿物油及油桶等危险废物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五)化学品的存储要符合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加强项目运营期的环境管理,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 实际建设情况:(一)经验收监测结果显示,项目废水可以满足《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要求,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项目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经22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本次验收监测结果显示,项目产生的废气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监管控制及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选用低噪音设备,同时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经检测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1.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活性炭、废离子交换树脂、废石英砂、废滤膜等固体废物贮存于仓库内的2㎡的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区域,贮存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2.实验废液、设备清洗废液、地面擦洗废液、水环真空泵废液、釜残、沾染危险品的废包装物、废气处理废活性炭、不合格品、废矿物油及油桶等危险废物,依托企业现有的1座9㎡危险废物暂存间,经现场核验,该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情况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容量满足本项目需求。企业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上述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企业已签订危险废物协议,****公司资质详见附件。 ****公司已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加强运行期的环境管理,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配备了必要的应急物资。 |
| 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实际建设情况:不涉及重大变动;正在开展验收。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0304 | 0.3541 | 0 | 0 | 0 | 0.385 | 0.354 | |
| 0.0904 | 0.1871 | 0 | 0 | 0 | 0.277 | 0.187 | |
| 0.009 | 0.0012 | 0 | 0 | 0 | 0.01 | 0.00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7200 | 1600 | 0 | 0 | 0 | 8800 | 160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3551 | 0.0015 | 0 | 0 | 0 | 0.357 | 0.002 | / |
| 1 | 通风橱收集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经22m高的排气筒排放 | 非甲烷总烃和甲苯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氨的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通风橱收集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经22m高的排气筒排放 | 3次/天,连续2天 |
| 1 | 厂房隔声、距离衰减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 厂房隔声、距离衰减 | 连续监测2天 昼间每天2次 |
| 1 | 固体废物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1.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活性炭、废离子交换树脂、废石英砂、废滤膜等固体废物贮存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2.实验废液、设备清洗废液、地面擦洗废液、水环真空泵废液、釜残、沾染危险品的废包装物、废气处理废活性炭、不合格品、废矿物油及油桶等危险废物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 固体废物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1.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活性炭、废离子交换树脂、废石英砂、废滤膜等固体废物贮存于仓库内的2㎡的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区域,贮存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实验废液、设备清洗废液、地面擦洗废液、水环真空泵废液、釜残、沾染危险品的废包装物、废气处理废活性炭、不合格品、废矿物油及油桶等危险废物,依托企业现有的1座9㎡危险废物暂存间,经现场核验,该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情况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容量满足本项目需求。企业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上述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企业已签订危险废物协议,****公司资质详见附件。 |
| 1 | 化学品的存储要符合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加强项目运营期的环境管理,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 我公司已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加强运行期的环境管理,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配备了必要的应急物资。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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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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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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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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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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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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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